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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開罰EB-5律師(一)?投資移民實質、券商經紀制度
流覽次數:5287    添加時間:2015/2/27    來源:陳婕律師

彭博社近日一篇報導指出:美國證監會(SEC)正在逐步加大對EB-5投資移民項目的打壓和制裁。SEC準備對多達兩打的移民律師做出處罰,這些正是中國投資人所熟悉的EB-5投資移民律師。
 
為什麼證監會對移民律師開罰?這些律師觸犯了哪些規定?是否涉及投資人的利益?
 
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的陳婕律師從事涉外法律業務,很早就接觸到美國的EB-5項目,並且對此類項目進行了長期跟蹤及研究,在此為讀者進行一一解讀。
 
EB-5投資移民的實質
EB-5投資移民的區域中心項目融資,屬於受美國證券法監管的私募發行,但因為符合regulation D和regulation S的豁免條件,可免於在美國證監會註冊備案;並且招募對象是美國境外的外國投資人。
 
Broker-dealer規定
1934年美國證券法規定了broker-dealer(持牌券商經紀人)要求,即幫助私募發行交易收受傭金必須有券商經紀人牌照。
 EB-5雖然無需註冊備案,但仍必須滿足證券法的其他規定,包含broker-dealer規定。
 
實踐中,由於EB-5私募物件是美國境外的外國投資人,招募活動往往在美國境外,例如通過國內的因私出入境公司招募投資人,由於境外公司不受美國法律約束,導致EB-5項目方往往跳過券商經紀人直接找境外“承銷商”,傭金給境外人員以此來規避此項規定。
 
而美國移民律師通常應該只是為投資人辦理投資移民手續,但有的律師難抵金錢誘惑,説明EB-5區域中心招募投資人,向投資人推薦專案,從中獲取一筆不菲的交易傭金,顯然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的broker-dealer規定。
 
面對愈演愈烈的違規操作,證監會正私下展開調查那些在EB-5投資移民項目中收受傭金或介紹費的律師,一旦查實,這些律師將面臨罰金以及執業違規處罰。

美國私募發行的註冊制,更加側重在事後把關,通過在發行過程中發行商進行嚴格的資訊披露,並實施嚴厲的事後執法來約束證券發行商,達到保護投資人的目的。由於EB-5私募的特殊性,以及法規的滯後性,引發了一系列問題。移民律師違規收受傭金表面看來僅僅是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的broker-dealer規定,但背後的衝突和隱憂陳律師將在下一篇中進行解讀,敬請關注。
 
律師介紹:
陳婕律師,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對於涉外民商、海外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家族財富傳承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是美國Tsang & Associates、W Steven Chou等律所在國內的代表。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聯繫方式:電話:86-13918332292, 微信: cj08277, email: cj08277@163.com.
 

作者:陳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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