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B簽證是美國移民局簽發給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的專業人員的一種短期非移民工作簽證,“專業技術人員”的定義是指具備有關公司的產品及其在國際市場上的應用方面知識者以及對公司的生產或營運流程有著較高熟悉程度者。USLawChina今天給讀者分享就是最近一個該申請類別的案例。本案申請人向加州服務中心提交L-1B簽證申請,被拒簽,理由是申請人並不具備為美國公司工作的專業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加州服務中心在拒絕其上訴,案子就被交由上訴辦公室(AAO)來裁決。AAO最終判定申請人勝訴,並且從申請人對於美國公司需要的Serdes技術的掌握程度,擁有科技發展專案的多年經驗以及美國專利局頒發的四項技術專利等方面,認為申請人符合L-1B專業技術人員的規定,因此判其勝訴。
法律規定
L類工作簽證,申請人必須是經理或者主管級別,或者擁有專業領域知識及技術,申請的前三年為該公司海外公司工作連續滿至少一年時間,另外,赴美之後必須是繼續為同一家公司或者機構工作。 假如這個申請人將會赴美擔任經理或者主管級別的職位,則可以申請L-1A ;假如申請人掌握的是某一領域方面的專業知識或技能,則申請L-1B。
擁有“專業技能”的雇員特徵如下:
1.具備有助於提高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方面的知識
2.獨具能對增強美方公司海外運營能力有所貢獻的專業知識
3.擔任過海外公司核心雇員並在能夠提高公司生產力、競爭力、形象和盈利水準的職位上被委以重任
4.具備只有從前公司豐富的工作經驗中才能獲取的知識
5.相對於L-1A簽證L-1B在申請移民時不享受第一優先職業移民的優待,但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綠卡(如Labor Certification 或親屬移民)。
本案背景與爭議
申請人的美國雇主為一家從事研究晶片之間如何更加高速傳輸信息以及該領域專利及產品的公司,在美國有接近300名員工,2008年報稅收入超過一個億。美國雇主給出申請人的職位為高級資深工程師,主要負責運用SERDES技術為公司開發新產品。申請人從2006年起就在美國海外的印度分公司從事該研究項目了,並且擔任著該項目團隊的管理職位。另外,申請人擁有相當於是印度的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印度理工學院頒發的科技碩士學位。
申請人的美國雇主在補件中重點提到,對於SERDES技術,需要在美國海外的印度分公司實際工作才能積累該方面的經驗,並且在美國沒有其他美國員工擁有申請人在該方面的能力。更加特別之處在于,這項技術屬於申請人的專屬技術,很難交由給其他人來負責該技術產品的研究及傳授該技術。
因此,基於以上這些有力的證明材料,AAO判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撤銷了之前加州審理中心的決定。
相對于其他非移民簽證,L-1簽證允許有雙重意圖,申請人在赴美之後,可以由雇主為其提交移民工作簽證申請。所以很多申請人都希望先搭好L-1簽證這個橋樑,為之後移民做好準備,不過,L-1B不能直接申請EB-1C移民,需要先轉為L-1A類別,或者通過EB-2或EB-3應聘移民。此外,L-1和移民手續都比較複雜,往往由於證明材料不夠充分,申請人被拒,因此,瞭解該申請類別的法律規定,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面對申請或者補件之後都被拒,初次申請完全不瞭解申請材料的人群,有必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如果有上述需要,請和USLawChina取得聯繫。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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