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上訴行政辦公室(AAO)位於在華盛頓,其許可權包括多類的服務如在從職業移民的優先選擇被拒絕的上訴,為申請工作簽證被拒絕的上訴(如E, H , L, O 和P 類簽證的拒絕),從移民簽證申請批准的撤回要求; 再次入境申請被拒絕的上訴; 和以極大困境或政治迫害作理由申請免除在外國居住二年的需要,被拒絕的上訴。
如果申請被移民局拒絕,當事人必須在移民局判決下達的30天內提出上訴申請。如果判決是以郵寄方式告知申請者,則要在判決日之後的33天內提交上訴通知書。如果是已經批准的申請被撤銷,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撤銷通知書15天內提交上訴申請。上訴申請必須包括I-290B表格,$385.00的申請費 (或者是免申請費及G-28表格)。要指出的是這裡指的當事人並不包括某些申請的受益人。所有的上訴申請必須在發出否決通知書的移民局,地區服務中心或者領事館提出。行政上訴辦公室不接受直接向其提起的上訴申請。
如果申請者不能夠證明其之前的申請存在錯誤的判決,移民局、服務中心或領事館通常不予受理,並且上訴人反而會被認為是“輕率行為”或者“不當行為”(frivolous behavior and the basis for disciplinary action)。郵寄到錯誤位址的上訴書會被認為是沒有及時郵寄,並以此理由而被拒絕。然而,如果上訴申請的時間晚的話,就會被作為“重新審理”(a motion to reopen or reconsider)進行審議。但是對於如何處理未及時提交的上訴申請,將會在其原來拒絕的服務中心進行”重新審理“。
發佈否決書的移民局,服務中心,或者領事館會對上訴申請進行重新審理,而不是把案件直接送到行政管理辦公室。法律規定移民局需要保證在45天之內決定審理結果,如果不能夠重新考慮,則上訴申請將會被轉送到A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