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許多公司都將他們的資深員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國外公司去,這其中就包括將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營運,對同時在美國及海外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而言,L-1A簽證是一種很有價值的工具,而申請L-1A簽證必須符合一系列美國移民法所訂立的資格條件,有關L-1A簽證的介紹請見文章《L-1跨國公司經理/主管赴美工作簽證
申請攻略》。
最近行政上訴辦事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有一則判例,上訴人成功推翻加州移民局服務中心認定其不符合L-1A簽證資格的決定,獲得了勝訴判決。以下,賀秀娟律師將為讀者們介紹一下這則最新判例:
案件說明
本案的上訴人是一家位於美國德拉維爾州(Delaware),主要經營高價葡萄酒生產、銷售並分發的國際貿易公司(以下簡稱“美國公司”),該公司也是智利子公司的母公司,智利公司準備調派一名員工擔任美國公司銷售主管的職位。但本案的美國公司在2009年8月提交了I-129申請。之後,被要求補充其他相關證據(RFE),包括公司組織結構圖、對於被調派員工工作內容更詳細的描述及薪資帳冊。就在美國公司補充上述證明後不久,移民局在2009年10月拒絕了美國公司的申請,理由是認為被調派員工的任務主要是提供產品或服務,並不符合L-1A經理或行政主管職位的要求。美國公司因此提起本案上訴。
本案件的爭議問題就在於,是否美國公司有足夠證據證明被調派員工將會在美國公司擔任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質的職位。
賀秀娟律師對L-1A職位知識的介紹
L-1A簽證是美國移民局簽發給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的經理或行政主管之短期非移民工作簽證,而設計此簽證的目的在於,將具有管理、行政、及專業知識方面技能的外籍人士引進美國,繼續為同一雇主工作。依據美國移民法規定,L-1A簽證的被調派員工必須是擔任美國公司高級經理或行政主管職位,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應該附加相關證據證明被調派員工有擔任此職位的能力,如之前的教育經歷、工作經驗、以及該職位詳細的工作內容等。移民法也對於何種工作內容才算具有主管或經理性質的職位作出了定義,例如必須是管理公司或分公司、具有監督員工和管理人事的權力或對公司日常的經營活動有處理權限。
上訴主張
在上訴過程中,美國公司主張移民局只根據被調派員工少數幾項沒有監督性質的工作任務(約占總工時的10%),就認定被調派員工不是擔任經理或行政主管性質的職位,移民局忽略了被調派員工90%的工時和管理相關的工作內容。且美國公司所提供所有的證據都顯示被調派員工的職位具有經理或行政主管性質。
AAO判決
AAO最終採取了美國公司的主張,其認為美國公司已充分證據證明被調派員工的工作內容並非只是單純生產產品、提供服務等非屬管理性質的工作,也證明了被調派員工將持續監督智利子公司員工的工作,有監督員工的權限。因此,AAO判定美國公司充分盡到了申請簽證過程中所需的舉證義務,其L-1A簽證的申請應該被批准,從而最終撤銷了移民局的決定。
賀秀娟律師提醒廣大讀者
L-1申請中,由於移民法對L-1并沒有明確規定公司註冊資本、聘雇員工的人數、營業額大小等,如何證明被調派的員工從事的是高層管理型的職位,而不是基層管理者在處理日常事務,是很關鍵的,僅僅是籠統的說明不能說服移民局,被調派員工所管理的手下人員的學歷、工作職位、工作內容等也會作為參考指標。
賀秀娟律師曾介紹過L-1簽證的種種好處,但通過此案例也要提醒讀者,這類申請的專業性很強,準備不足容易被要求補件甚至被拒(近年L-1審查情況,請參考文章:《L-1申請判例及審查情況》,
《爲什麽L-1補件大量增加》),讀者碰到這類複雜案件時,建議與專業的律師聯繫,不要盲目碰運氣。若提供了足夠證據卻還是被移民局拒絕,當事人不妨採取向AAO上訴的途徑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但能否成功上訴,則取決於對規定的瞭解、相關證據是否充分且有力。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可以為讀者提供L-1免費評估,如需針對L-1的辦理進行個案諮詢,賀律師可以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同時為您提供專業律師服務,以解決您的問題。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
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説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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