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臺灣地區無戶籍人士(以下簡稱無戶籍人士)申請入境及停留、居留或定居的程序如下:
一、在海外地區者:應向臺灣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提出申請。駐外館處有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境及移民署)派駐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派駐審理人員者,由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後,均由駐外館處核轉入出境及移民署辦理。
二、無戶籍人士申請許可入境及停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境及移民署為之:
1、申請書。
2、臺灣護照或其他具有臺灣戶籍之證明文件。
3、僑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無戶籍人士申請居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境及移民署為之:
1、申請書。
2、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
3、臺灣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臺灣戶籍之文件。
4、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
5、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無戶籍人士為未成年人、其僑居地尚無發給或不發給警察紀錄證明書者,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
居留申請案依本法第九條第八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無戶籍人士應於居留數額核配時繳附。
四、無戶籍人士申請定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境及移民署為之:
1、申請書。
2、臺灣地區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3、臺灣地區居留證。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免附前項第三款文件。
B、原有戶籍人士,於臺灣回復臺灣戶籍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境及移民署為之:
1、申請書。
2、回復臺灣戶籍許可證書。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許可者,入出境及移民署應發給入境許可證副本,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境簽證及入境查驗章上加蓋戳記。
原有戶籍人士於國外回復臺灣戶籍後,持臺灣護照或入境許可證副本入境,應持憑經加蓋戳記之臺灣護照或入境許可證副本及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文章來源:臺灣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