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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移民

公民死亡,外籍配偶的移民申請能否繼續?
流覽次數:4385    添加時間:2009/8/6   

 

美國公民為外籍配偶申請移民,但結婚未滿兩年,美國公民死亡,是否意味著外籍配偶不再屬於移民法上的“近親(immediate relative)”了呢?該移民申請將會面臨怎麼樣的境況呢?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最近有審理該類上訴案,賀秀娟律師認為很有必要和大家一起分享。

Mrs. Lockhart系菲利賓公民,于2003年12月15日合法入境美國,2004年1月20日與一美國公民結婚。 2004年2月1日,她的丈夫為她遞交了I-130移民申請。當日,Mrs. Lockhart自己遞交了I-485調整身份申請。依據8 U.S.C. § 1255(a)條款,近親屬是申請調整身份的首要條件。在移民局審理I-130和I-485申請期間,Lockhart夫婦的小孩於2004年6月24日出生。2005年5月,雙方在移民局進行了面談。不幸的是,2005年12月21日,在結婚滿一年十一個月時,Mr. Lockhart突因心臟病去世,而I-130和I-485申請還未得到最終判決。2006年6月27日,在遞交申請兩年多後,移民局要求遞交Mr. Lockhart的死亡證明。2006年10月26日,移民局拒絕了I-130移民申請以及基於此申請的I-485調整身份申請,認定一旦美國公民丈夫死亡,Mrs. Lockhart就不再為公民的“配偶”身份,依據8 U.S.C. § 1151(b)(2)(A)(i)條款,即不再為公民的“近親屬”,因此該案件不可以繼續進行。

2006年12月4日,移民局拒絕Mrs. Lockhart的重審請求。Mrs. Lockhart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地方法院駁回移民局的判決,表示:美國公民丈夫依據8 U.S.C. §§ 1187, 1255(c)(4)條款為配偶Mrs. Lockhart遞交了I-130移民申請,雖然結婚未到兩年就死亡,但依據8 U.S.C.§ 1151(b)(2)(A)(i)條款,Mrs. Lockhart作為未亡人(surviving spouse),仍然屬於移民法“近親”條款下的“配偶”,因此,她的申請應當繼續。

最終,在2009年1月,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地方法院的判決。

由此可見,美國公民為外籍配偶申請移民,但之後死亡,即使結婚未到兩年,移民法仍然視外籍配偶為近親,移民程式仍可以繼續。賀律師建議讀者對案件有疑惑和不確定時,要及時尋求經驗豐富的律師幫助,某些情況下,讓“不可能”變為“可能”。

英文供稿人:賀秀娟律師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加州三藩市灣區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 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幫助客戶和對方達成協定,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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