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民享有在美國長久生活與工作的權利。但若是通過婚姻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即綠卡)時結婚未滿兩年,那麼獲得的只是兩年期的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即條件式綠卡)。夫妻雙方必須在條件式綠卡兩年有效期滿之前的90天內共同提出去除條件式申請,批准後才能獲得10年期的正式綠卡。如果未及時申請去除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那麼該身份會自動終止,移民局將會開始驅逐程式。不過,如果申請人出於不可控制的因素而未能及時提出申請,有合理理由,移民局仍會接受這類過期申請(late filing)。
通過婚姻取得條件式綠卡,轉為正式綠卡分為兩大類:夫妻聯合申請和申請人單獨申請。
夫妻聯合申請(joint petition)
若在外籍配偶的條件式綠卡兩年有效期滿之前的90天內,其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婚姻依然存續,或雖已分居,但正在和解,且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仍願配合,可採用夫妻聯合申請的方式。此方法須夫妻二人共同遞交I-751去除條件式婚姻身份申請表及足以證明婚姻真實的文件。
單獨申請(waiver)
如果無法與配偶聯合遞交去除條件式申請,條件式綠卡持有人符合條件的話,也可以單獨遞交豁免申請。適用情況有:
Ø 婚姻合法真實,但是條件式綠卡持有人的配偶突然死亡;
Ø 婚姻合法真實,但是由於離婚或婚姻無效而終止,並在未及時遞交申請中無過錯;
Ø 婚姻合法真實,但條件式綠卡持有人遭配偶虐待,並在未遞交聯合申請中無過錯;
Ø 終止條件式綠卡持有人的身份,驅逐其出境,將會導致其極大困境;
在這類情形中,相關人士只要符合條件,即可提出豁免申請,而無須等到其條件式綠卡兩年有效期滿前90天再遞交。
另外,若持有條件式綠卡子女的條件式居民身份是在其父(母)獲得相同身份之後的90天內獲得,那麼在父(母)的申請中必須包括條件式綠卡子女在內,條件式綠卡子女方可去除條件式,獲得正式綠卡。若持有條件式綠卡子女的條件式居民身份是在其父(母)獲得相同身份之後的90天后獲得,那麼條件式綠卡子女須單獨遞交去除條件式申請,以獲得永久居留權。
目前由於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士企圖利用和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假結婚來獲取綠卡,移民局對其婚姻真實性的審核將更為嚴格。通過去除條件式身份的申請,移民局可再一次判斷該婚姻是否純粹出於移民目的,從而決定該外籍配偶是否有資格獲得永久居留權,以此來進一步杜絕“假結婚”的違法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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