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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移民

分居後外籍配偶是否還有資格獲得綠卡?
流覽次數:4614    添加時間:2005/4/16    來源:Nellie Ni

根據美國移民法INA規定,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資格申請外籍配偶移民。但是他們的婚姻需符合以下條件:
 
婚姻有效
婚姻依然存在(申請配偶移民時)
婚姻的目的不是為了移民
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時,外籍配偶才有資格移民美國。其中婚姻依然存在是指在法律上婚姻關係依然存在。夫婦分居或沒有共同住所,只要沒有合法終止婚姻即視為婚姻關係依然存在。因此如果在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為配偶遞交移民申請時,夫婦倆已分居,配偶能否獲得批准需視分居情況而定。分居一般分為兩種:非自願分居和自願分居。非自願分居是指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例如,由海外生意經營,被美國公司派駐海外工作,海外服兵役等造成夫婦不能住在一起,在法律上視為婚姻依然存在。若是自願分居,但沒有簽定合法分居協議,在法律上視為非正式分居,婚姻依然存在。對於非自願分居和非正式分居,若能證明結婚時婚姻有效,並且目的不是為了獲得綠卡,則對移民申請沒有影響。若是自願分居,並且夫婦倆已簽定合法分居協議,在法律上視為婚姻不存在。此種情況下,外籍配偶將沒有資格獲得綠卡。
  
由此可見,婚姻移民中,雖然夫婦倆關係破裂,但是如果能證明他們在結婚時婚姻有效,並且目的不是為了移民,移民局不能因為關係破裂而否決外籍配偶的移民申請。此類問題的關鍵是,夫婦倆雖然分居,甚至婚姻已無可挽回,但是必須是夫妻關係,不能簽定合法分居協議,更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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