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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

2007年7月16日之前申請替代勞工證要點
流覽次數:3591    添加時間:2007/6/21    來源:K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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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美國移民局和勞工部允許雇主如果勞工證申請未決或者已經批准的情況下,都可以替換原先申請的外國雇員並且保持原先優先日期不變。勞工證申請未決或者勞工證批准後且已向移民局遞交了移民申請,都可申請替代勞工證。


  但是移民局公布自2007年7月16日起,取消劳工证替代受益人,那么在此期间,移民局将会如何处理使用替代劳工证的I-140申请?


    移民局会继续接受2007年7月16日之前已递交I-140移民申请替代劳工证的案件,包括相关各类的重新考虑或重新审理,或者向行政上诉办公室 (AAO)提起上诉期间的这些程序。


    移民局会继续接受2007年7月16日之前已递交I-140移民申请替代劳工证的案件,包括相关各类的重新考虑或重新审理,或者向行政上诉办公室 (AAO)提起上诉期间的这些程序。


    如果雇主基于已批准替代劳工证的基础上为雇员提出职业移民申请,可以保留原来的优先日期。优先日期是指劳工部接收劳工证的开始处理的最早日期。如果原先受益人的名字已在批准的劳工证上,或者如有其他被替代的国外雇员并没有在此劳工证的基础上得到职业移民签证(或者正在办理调整身份),这种情况下,才允许申请替代劳工证。


   另外,替代的受益人必须符合之前向州雇佣办公室或劳工局提交的劳工证申请人的最低教育,培训,或经验要求。最后,还必须附上移民批准撤销通知或收件后尚未被批准的证明复印件。要附上劳工证申请的原始申请表格,无论是2005年3月28日之前的ETA-750,或之后的9089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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