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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訴委員會關於CSPA的一個重要判例
流覽次數:3864    添加時間:2007/2/13   

     最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對一個CSPA的案子做出重要判決。該案中,上訴人作為跟隨子女,她的I-130申請在1996年11月1日被批准,1997年8月4日滿21歲。由於種種的原因,上訴人2003年10月才提出I-485調整身份申請,移民局拒絕了該申請。
 根據移民法的規定, I-130申請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批准、受益人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滿21周岁的案件要适用CSPA,受益人的I-485申请必须在2002年8月6日之前递交。
 该案中,受益人I-130申请在1996年11月1日被批准,1997年8月4日超龄,但是直到2003年10月15日才提出I-485申请,此时已经超过规定的时间期限。移民局以此为由拒绝了该申请。
 
    但是,上诉委员会推翻了移民局的理由,裁定:只要受益人的I-130申请是在2002年8月6日之前被批准,即使2002年8月6日之前超过21周岁,该受益人仍然有资格在2002年8月6日之后任何时期以下子女身份在任何时候递交I-485申请,并且不受名额限制。当然该受益人必须能够其具有申请I-485的资格。
 
 其它相关文章,请见:
 
 儿童保护法案CSPA概述 http://www.uslawchina.cn/txtview.asp?id=138
 
 职业移民申请中,注意CSPA的使用 http://www.uslawchina.cn/txtview.asp?id=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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