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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移民

什麼是K-3和K-4簽證
流覽次數:4617    添加時間:2006/5/30    來源:Candy Yu

在2000年12月21日,《合法移民和家庭平衡法案》(Legal Immigration and Family Equity,LIFE法案)對K類非移民簽證進行了修正,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美國公民的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通過此次修改,美國公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申請K-3和K-4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來完成他們的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請。K-3和K-4簽證的主要好處之一在於,如果美國公民正在替其配偶和小孩申請近親移民,那麼其配偶和小孩可以早幾個月進入美國與家人團聚。

要獲得K-3簽證,申請人必須是美國公民的配偶,並已經向移民局遞交了親屬移民申請,並且公民海外配偶簽證申請(I-129F)已獲得批准。該表格將會由美國移民局寄往結婚所在地的美國領事館,如果美國公民和配偶在美國境內結婚,則是對外籍配偶現居住地有管轄權的美國領事館。

K-4簽證是簽發給K-3簽證隨從受益人的。 K-4簽證申請人必須是K-3簽證申請人或持有者的21歲以下未婚子女,不要求他們在申請K-4簽證前遞交移民申請,並且他們也不需要遞交單獨的I-129F表格。但是,為了保證在調整身份的過程中不出現問題,建議K-3與K-4簽證受益人同時遞交親屬移民申請。

獲得K簽證進入美國並不表示完成了申請永久居民身份的整個過程。在入境美國,移民申請得到批准後,每個K-3/4非移民人士都必須向移民局遞交調整身份申請。如果K-4小孩先前沒有遞交親屬移民申請,在遞交調整身份申請的同時必須遞交親屬移民申請。

在永久居民身份申請等待批准期間,K-3和K-4簽證持有者都可以遞交工作許可申請,獲得工作許可證。K-3/4簽證是可多次出入境的,如果外籍人士持有K-3/4簽證,可以到美國境外旅遊,並且憑有效的K簽證,可以返回美國。

如果親屬移民申請或調整身份申請被否決,或者K-3持有人
其配偶(美國公民)離婚,或者2年居留期滿後未申請延期,在上述情況發生的30天后,K-3/4簽證將會失效;同樣,K-4簽證持有人超過21歲或結婚,K-3簽證持有人移民申請被批准,也會使K-4簽證申請人的身份失效。

因此,即使拿到了K-3或K-4簽證入境美國,也需要注意這些事項,否則在任何一步出現紕漏,都將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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