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回歸居民身份 1. 申請回歸居民身份的資格要求 a. 離開美國時具有被合法批准入境的永久居民身份 b. 離開美國時有返回意圖,並且未放棄該意圖 c. 經過臨時性海外訪問後返回美國,並且如果在海外逾期停留,逾期原因是申請人無法控制的,申請人對逾期沒有責任。
2. 保持美國住所的文件證據 可以證明申請人有保持在美國住所意圖的文件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a. 簽發的駕照,駕照上的位址和I-94文件上記錄的一致 b. 美國雇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工資在合理期內已付 c. 子女在美國學校就讀的證明 d. 訪問期的延長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證明 e. 所得稅的報稅證明 f. 在美國的動產或不動產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g. 銀行存款證明
3. 表明有放棄美國住所意圖的證據 領事官員也會考慮以下表明申請人有放棄美國住所意圖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 a. 在美國境外逾期停留或頻繁停留 b. 放棄在美國的財產或生意 c. 在海外的家庭,財產或生意聯繫 d. 在美國境外受雇于外國雇主,或參加外國選舉,在外國競選政治性職位等行為 e. 未向美國申報所得稅
2. 臨時性(temporary) “臨時性”不能單獨從停留時間來定義。如果能確定該外國人的意圖,這才是關鍵性的。移民上訴委員會規定了一些判斷該外國人的離境是否為臨時性的因素: a. 離境原因:申請人必須有明確的原因解釋此次臨時性的海外訪問 b. 終止日期:申請人必須預期海外訪問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期內結束,該時期已經事先確定 c. 家庭或工作所在地:申請人必須將返美視為回到現實的家庭或工作所在地。他/她必須在離境時有必要的此類意圖,並且在離境期間一直持續擁有該意圖。 3. 臨時性海外訪問(temporary visit abroad) 下列情形屬於臨時性海外訪問: a. 該永久居民的訪問期相對較短,並且得到事先確定;或 b. 該永久居民的訪問會因為在較短時期內可能合理發生的事件而終止(例如,照顧生病的親人);或 c. 該永久居民在整個訪問期間,不間斷地保持了返回美國的意圖,並可以有客觀證據證明(例如,家庭聯繫,離境目的,財產證明,銀行帳戶,生意上的往來,報稅等)。
二、有資格獲得回歸居民身份的七類人 1. 在美國境外停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永久居民 如果向領事官員證明瞭下列情形,在美國境外停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永久居民可以獲得回歸居民身份: a. 離開美國時有返回美國住所的意圖,該住所不打算放棄 b. 在海外停留是由於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所致,為此本人沒有責任 2. 之前為美國公民的外國人 已經歸化入籍的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內喪失公民身份,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可以獲得回歸居民身份: a. 在歸化入籍前為美國永久居民 b. 沒有任何導致永久居民身份喪失的行為 c. 在喪失公民身份後離開美國 d. 經過臨時性海外訪問後返回美國
7. INA§316和§317規定的人群 INA§316(b),(c)以及INA§317規定在某些案件中,為實現歸化入籍,在海外的連續停留不中斷居住的持續性,但會影響該外國人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意圖。因此,如果該外國人符合INA316(b),(c)以及INA317規定的利益,可以將此作為其有資格獲得回歸居民身份的主要表面證據。屬於此類情形的人群包括: a. 與美國政府或受司法部長承認的美國研究機構簽訂的合同的雇員 b. 從事美國對外貿易或商業的美國公司或50%以上的股票屬於美國公司的子公司的雇員(該子公司) c. 通過條約美國為其成員國或具有成員國身份的國際公共組織的雇員;並且該外國人受雇於該組織是在其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入境之後 d. 授權為在美國境內有真實組織的宗教派別行使牧師或教士職責的人士 e. 單純受雇於在美國境內有真實組織的宗教派別或國際宗教組織,作為教士,僧侶或教友的人士
三、不需要申請回歸居民簽證的永久居民 1. 持有綠卡的永久居民 a. 持有綠卡,在海外做臨時訪問不超過1年的永久居民返美時不需要申請回歸居民簽證 b. 持到期綠卡(綠卡有效期為10年)的永久居民可以登機返回美國,如果綠卡到期是拒絕該永久居民登機的唯一原因 c. 但是,持到期綠卡(到期日為2年)的永久居民必須仍然提供證據證明綠卡到期日得到了延期 2. 持有效回美證的永久居民 a. 持有效回美證的永久居民重新入境美國時不需要回歸居民簽證。回美證有效期為2年,不可更新。回美證不得在美國境外申請。 b. 雖然回美證的最長有效期為2年,但不要求申請回歸居民簽證必須在2年期內。
5. 美國軍隊或美國政府的外籍雇員 a. 美國軍隊或美國政府的外籍雇員可以出示綠卡,表明本人是赴海外執行美國政府命令;完成海外任務後返回美國住所。 b. 美國軍隊或美國政府的外籍雇員的配偶或子女如果滿足下列條件,也不需要回歸居民的簽證: (1)與執行任務中的配偶一起居住在海外 (2)之前陪伴,正在陪伴或隨後將前來陪伴美國軍隊或美國政府的外籍雇員;或 (3)在海外與美國軍隊或美國政府的外籍雇員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