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並非土生土長的美國公民(在美國出生且一直定居至16歲),將要考慮其他一些客觀條件: a. 居留時間的計算 無論父母任一方的美國公民身份是出生獲得的或是跟隨父母轉化或歸化入籍取得的,移民法都要求他滿足在子女出生之前在美國居住5年以上,並且在14歲以後在美國居住時間至少2年的居留時間條件。 b. 綠卡歸化入籍的程序中是否有瑕疵 若提出申請的美國公民在歸化入籍時,隱瞞某些問題,有過不實行為,這些不良記錄或許當時未被發現。但有可能會在為子女申請身份轉移過程中暴露出來,從而對申請造成阻礙。 c. 雙重國籍護照的使用情況 若公民曾惡意使用雙重國籍護照,隱瞞出入境事實,也會對申請有不良影響。
3. 領養子女 領養子女必須符合作為“領養子女”(adopted child)或“孤兒”(orphan child)的資格。 (1) 領養子女 領養子女必須滿足: a. 小孩16歲生日之前在居住地被領養; b. 養父母擁有對小孩的合法監護權已滿兩年(領養前或領養後); c. 小孩與養父母共同居住已滿兩年(領養前或領養後)。 (2) 孤兒 根據美國法律,一個小孩要符合“孤兒”的資格,必須滿足: a. 孤兒申請提交時,小孩未滿16歲; b. 沒有父母;或有單親(sole parent)或一個健在的父/母親(surviving
parent),並且該單親或健在的父/母親沒有照顧該小孩的能力並且出於讓小孩移民出境和被領養的目的已經放棄該小孩。
(2) 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加速歸化入籍 依據《移民國籍法案》322條款為美國公民未成年子女申請加速歸化入籍的人,可以在美國的任意一個移民局地方辦事處(USCIS district
office),移民局分辦事處(sub office)或美國的邊遠屬地(包括San Juan, Puerto pico, Guam和the U.S.
Virgin Islands)提交申請費,申請信,N-600K申請表格及支持性文件。具體郵寄地址請登陸移民局官網查詢。
五、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能否在境外入籍? 最近,美國某駐海外領事館向國務院提出了以下問題:如果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打算赴美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然後便離開美國,不在美國居住,那麼《移民國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INA)320條款是否仍然適用?
根據320條款,在海外出生的美國公民子女(包括領養子女)若滿足一定條件便可以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但INA320條款要求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以永久居民身份合法入境後,在美國居住(resi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實際監護”。
INA對“住所”(Residence)的定義為“常規居住的處所”(the place of general
abode);一個人常規居住的處所是指一個人主要的、實際的居住地點,不受主觀因素影響。因此,為了滿足INA320條款的要求,申請入籍的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須向領事館官員證明,當前在美國擁有實際住所;僅聲明自己有在美居住的意圖是不夠的。只有暫居海外的美國軍事人員或美國政府雇員的子女可以被視作“在美國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