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案件 (1) 條件式居民和美國公民配偶保持婚姻關係,聯合提出去除條件式申請。 (2) 條件式居民和美國公民配偶分居,但是正試圖和解。美國公民配偶願意與條件式居民一起提出聯合申請。 (3) 條件式居民和配偶已分居,在綠卡到期前90天內,和解失敗但還未進入離婚程序,提出聯合申請,條件是: a. 婚姻不具有欺騙性(至關重要),但婚姻已經破裂 b. 婚姻已不可能再繼續,並且夫妻雙方沒有和解的打算 c. 還未進入離婚程序,也沒有進入正式分居安排(在美國有些州,夫妻分居要經過法律的正式許可) d. 美國公民願意與條件式居民提出聯合申請
適用案件 (1) 婚姻開始是真實的,但是現已因無錯離婚終止或依法廢止,無法聯合申請。 (2) 婚姻開始是真實的,條件式居民和配偶已分居,和解失敗,但是否會離婚還不明朗,且申請人的美國公民配偶願意一起提出聯合申請,但是: a. 在移民局審理期間,和解失敗並撤回聯合申請。 b. 和解失敗後,拒絕參加面談,雖然聯合申請未撤回,但移民局將否決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