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四年,2012年美國大選已在預熱期,民主黨派候選人即現任總統奧巴馬和共和黨派候選人羅姆尼都開始忙於拉選票。而一些沒有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包括綠卡持有人,可能由於不瞭解非美國公民無權投票,一旦投票則觸犯18 USC§611這一法律法規,投上一票,從而面臨"禁止入境"的嚴重後果。因此,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帶著讀者來瞭解最近有關觸犯這一規定的兩則案例,請見下文:
案情概述:
菲律賓籍人的伊莉莎白通過公民丈夫為其申請移民,持K-3簽證入境美國以後,在居住的伊利諾斯州申請並且拿到了駕照,看到與駕照一同寄回來的包裹中有選舉登記卡,毫不知情的伊莉莎白在2006年投上了自己的一票。當時,選舉登記卡上面需要選擇是否是美國公民的選項,根據伊莉莎白的證詞,她並沒有自己勾選這個選項,而是在填表時,告知負責選票人員自己的外籍人士移民身份,並且出示了自己的護照和簽證,但是這個選項框不知最後是工作人員勾選了,還是伊莉莎白在工作人員解說下並沒有聽懂而糊裏糊塗的勾上了。因此觸犯18 USC§611規定,在等待永久居民身份的過程中被判為“禁止入境”人群。移民法官剝奪其移民身份令其出境,這一決定同時經過移民上訴委員會的同意。於是,伊莉莎白向美國上訴法院提起上訴,美國上訴法院第七巡迴法庭通過了重審案件的請求。
分析:
伊莉莎白根據"禁令陷阱"(entrapment by estoppel)的抗辯事由來辯解自己違反§611不成立。"禁令陷阱"(entrapment by estoppel),即因法律不能被合理地知悉或者對相關法律的官方聲明(事後被認定無效或錯誤)的合理信賴而造成的法律錯誤,違法性認識問題會被轉換為國家是否進行告知的問題,從而得出不知法不免責準則結論。
雖然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訴委員會沒有追究最終是伊莉莎白本人還是選票人員幫其勾選了該項,但是也沒有同意"禁令陷阱"這一辯解,他們認為這條刑事方面的法則並不適用民事方面的案子。美國上訴法院判定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有失偏頗,因為要判決伊莉莎白是否觸犯了§611則需要考慮所有涉及到的法律法規以及其提出的辯解理由。假如伊莉莎白辯解理由充分,則能夠繼續調整身份。關於這點,上訴法院還有待調查和最終確定。
伊莉莎白辯解的理由是,一是由於不確定如何填是否是美國公民這一選項,於是在遞交表格時將該欄空置,並且將自己的護照及獲得的簽證出示給負責選票人員。二是機動車輛註冊管理機構在明確知道她沒有公民身份的情況下,還寄給她選票材料,誤導了她。第三點是在她瞭解到自己並沒有資格投票之後,立馬向伊利諾斯州相關部門撤銷她的投票並且這一舉措及時撤銷了選票效力。
一旦移民法官認可伊莉莎白陳述的事實,美國國土安全部門就需要撤銷“禁止入境”的命令,假如重審通過的話,伊莉莎白調整身份成為永久居民指日可待。
與伊莉莎白同期遞交上訴的另一個案件,主人公是來自肯雅的卡麥尼,他的基本情況和伊莉莎白相同,唯獨不同的地方在於,卡麥尼在填寫表格時,主動勾選了這個是否是美國公民的選項,他律師為其辯解說,卡麥尼在勾選“是美國公民”這一項時,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但是美國上訴法院駁回了這個理由,認為每個個人對自己簽署的法律文件都必須負責,只有一種情況下能夠予以特殊考慮,那就是簽訂的文件內容是用簽署人完全看不懂的語言。而卡麥尼的英語完全沒有問題,所以上訴法院認為責任在卡麥尼自己身上。
結論:
18 USC§611這一美國法律條例規定,非美國公民以美國公民身份投票選舉,會失去移民身份,並且會被“禁止入境”。因此,需要謹記的是,只有美國公民才有資格投票選舉美國總統,外籍人士一旦以美國公民身份投票,後果很嚴重,不僅會失去自己辛苦等待的移民身份還會被判禁止入境,所以,還未獲得公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包括綠卡人士,千萬要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範圍,遵守美國法律,才能更好地融入美國社會。
賀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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