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
在理想境界,大多數移民案件都很簡單,單刀直入:客人持簽證入境,與美國公民結婚,獲得綠卡,皆大歡喜。很多律師事務所也只接受這樣的客人委託,因為案情複雜會導致更大的工作量和更小的成功機會,付出和收穫成大反比,不划算。然而,這令很多勤勞善良的人無法得到應有的法律援助,很多移民也因此不知道自己可以受到哪些法律的保護,比如合法移民家庭平等法(Legal
Immigration Family Equity Act, LIFE Act)。
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注釋:
部分情況特殊的I-485調整身份的受益人(本不符合申請資格)可通過INA 245(i)條款及LIFE Act獲得綠卡,這部分人群須符合下列條件:
A. 2001年4月30日及之前提交了下列合格申請之一的受益人:
· I-130親屬移民申請表
· I-140職業移民申請表
· ETA-750永久勞工證申請表(ETA-9089表的前身)
B. 1998年1月15日~2001年4月30日之間提交申請,且2000年12月21日已身處美國的主受益人;
C. 目前是提交了下列合格申請之一的受益人:
· I-130親屬移民申請表(符合祖父條款)
· I-140職業移民申請表(符合祖父條款)
· 永久勞工證申請表
D. 正確提交了I-485調整身份申請表及I-485補充A表
E. 支付1000美金(符合費用豁免者除外)
F. 提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表及I-485補充A表時,身在美國
G. 當前仍有移民簽證配額可用
H. 不在禁止入境之列,或符合禁止入境/其他類別的豁免資格
I. 確保自由裁量權能正面行使(即案件中的積極因素大於消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