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持有人在歸化為美國公民之前必須滿足很多要求,其中包括“良好品行”要求(good moral character)。從理論上來講,所謂“良好品行”要求指的是,歸化入籍申請人在歸化入籍所要求的連續居住(continuous
residence)時間內保持良好的品行。但事實上,移民局在裁決此類申請時,往往會評估申請人在各個時期的表現,而不是局限於連續居住的這短短幾年時間。因此,對於有犯罪記錄的歸化入籍申請人來說,如何使移民局官員認為自己滿足“良好品行”要求,這是一個比較困難但又非常重要的問題。
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有犯罪記錄的綠卡持有人很難證明自己有“良好品行”:
1. 曾被判殺人罪者,無論該判決在哪年發生,都不能證明自己有“良好品行”;
2. 在1990年11月29日之後被判惡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者,即使該判決發生在很久以前,也不能證明自己有“良好品行”。惡性重罪所包含的罪名在過去幾年中增加了很多,近幾年更是把一些並不那麼嚴重的罪名也包括了進去。
曾經有犯罪記錄但不符合以上兩種情況的綠卡持有人,仍然有機會證明自己具有“良好品行”,並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然而,根據法律規定,綠卡持有人在所要求的連續居住期間,如果曾犯有管制物品(controlled
substance)方面罪行,曾有兩次或兩次以上賭博罪行,或曾被監禁達180天,就不能證明自己具有“良好品行”。在這種情況下,綠卡持有人就需要等待更長時間以使自己滿足這一“良好品行”要求。
如果歸化入籍申請人在所要求的連續居住期間曾被判罪,但不屬於上述情況中的任何一種,仍然有機會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換句話說,儘管在所要求的連續居住期間曾有過犯罪記錄,申請人仍然可以表明自己具有“良好品行”。但要注意的是,這只是一種理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見得如此。這裏只是說,申請人可以表明自己的“良好品行”,而不是說申請人會被相信具有“良好品行”。因此,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最好還是再等待一段時間,直到在所要求的連續居住期間沒有犯罪記錄為止。
此外,雖然歸化入籍申請人只要求在連續居住期間具有“良好品行”,但移民局官員有權審核申請人在任何時期的犯罪記錄,早先的犯罪記錄也很可能被用來判定申請人不符合“良好品行”要求,並進而拒絕申請。而如果之前所犯罪行較為嚴重,移民局官員還可能在拒絕歸化入籍申請之後,對申請人執行驅逐出境程序。因此,建議曾有犯罪記錄的歸化入籍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前先向專家請教,以免造成不良後果。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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