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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巡迴法院判例:道德敗壞,調整身份被禁
流覽次數:3987    添加時間:2010/6/9    來源:Sunny Sun

因為未報稅,而被定為道德敗壞罪(moral turpitude)而失去了調整身份的資格,最近美國第八巡迴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種上訴案,USLawChina特整理如下讓大家有所瞭解:

Mr. Lui 和Mrs. Lui都為香港籍。Mr. Lui的妹妹系美國公民,為Mr. Lui遞交了移民申請(F-4),Mr. Lui的妻子為跟隨受益人。申請於1987年8月28日被批准,美國駐香港領事館通知Luis夫妻在配額快排到時,將會與他們聯繫。1992年12月30日,Mr. Lui以L-1跨國公司經理/技術人員工作簽證,他的妻子以L-2依親簽證進入美國。1994年7月10日,他們的合法非移民身份到期。1998年9月30日,Mr. Lui的妹妹為夫妻倆又遞交了另外一個申請。

2003年5月13日,在F-4移民申請配額快排到時,Luis夫妻在美國遞交了調整身份申請。而1987年遞交的F-4申請由於沒有回復,已經在1999年5月被終止,移民局基於此拒絕了Luis夫妻的調整身份申請。移民局發現:由於Luis夫妻未回復領事館的寄至所提供的香港地址的信件,最開始的F-4申請在2000年5月17日已經被取消。移民局斷定1998年遞交的申請還未排到配額。另外,Mr. Lui未報稅(a sales tax return),犯有道德敗壞罪。根據8 U.S.C. § 1255(i)(2)(A)條款,外籍人士要有資格調整身份就必須是“允許入美成為永久居民(admi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permanent residence)”。而根據8 U.S.C.§ 1182(a)(2)(i)(I)條款,定罪為道德敗壞的外籍人士屬於禁止入美人群。所以,Mr. Lui不再具備申請調整身份的資格。

2006年2月14日,移民海關執行局(ICE)責令Luis夫妻出境。控告Luis夫妻在美逾期停留,並犯道德敗壞罪。Luis接受了驅逐出境的懲罰,但是要求能夠給予調整身份的資格或者能夠自願離境(voluntary departure)。

移民官認為Luis夫妻不能申請調整身份,因為目前尚沒有可以使用的簽證配額,而且拒絕了他們的自願離境請求。表示Mr. Lui犯有道德敗壞罪,這使他沒有資格得到寬恕,同時Luis夫妻都未能提供清晰、讓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他們有著在所規定的最大時間期限內,自動離開美國的意圖。最終,Luis夫妻被責令出境,返港。

Luis夫妻向BIA提起上訴,認為移民官以1987年的申請案件終止為由判定沒有資格調整身份是不正確的。Luis夫妻認為Mr. Luis所犯並不屬於道德敗壞,因此不能基於此來拒絕他們的請求。Luis夫妻聲稱已經出示了充足的證據來證明他們自動離開國家的意圖。認為移民官應該授予自願離境。BIA支持了移民官2008年10月16日的判決。Luis夫妻申請重審。

根據8 U.S.C. § 1182(h)(1)(B)條款,BIA認定根據移民法,不報稅屬於道德敗壞犯罪,而Mr. Lui沒有符合資格的親屬無資格獲得豁免。要符合豁免的條件,外籍人士必須有配偶、父母、孫子或者女兒是美國公民或者美國永久居民。移民官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本案中,因為沒有報稅而被定罪為道德敗壞;因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回復領事館,案件被終止等等,可以說是給移民人士們敲下的一個警鐘。USLawChina特告誡大家:在案件的具體操作中,要嚴格守法,遵循美國的相關制度,不懂法不代表無責任,必要時一定要諮詢律師;否則觸犯相關規定後再補救可能就回天乏術了。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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