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第九巡迴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非法途徑獲得綠卡的案件,賀秀娟律師特整理以下,讓大家瞭解:
在1986年到1994年,Sustaire與一些韓裔美國人和海外韓國人,通過賄賂來幫助他人獲得綠卡的掮客相勾結,最終以違反了18 U.S.C. § 371條款而被定罪。Sustaire曾幫助跟隨母親Ms. Kim移民的南韓的三兄弟Kims,在1993年獲得美國永久居民的身份。
2003年6月,根據8 U.S.C. § 1227(a)(1)(A) ,政府以缺少合法的入境文件,如合法綠卡為由,對Kims執行了驅逐出境程序,禁止其入境。
在ICE之後的調查中證實了Kims與Sustair的關係。Kims的母親Ms. Kim,承認她通過向Sustaire的合夥人Cherie支付30,000美元來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在遞交了一些個人文件,如,她的家庭戶口本、簡歷和醫療記錄後,Ms. Kim獲得了綠卡。據稱Ms. Kim作為傑出人才移民申請者的配偶,將她的身份調整為了永久居民。但是,實際上,她的丈夫并非傑出人才移民,也從未在美國獲得永久居民身份。Ms. Kim的丈夫完全沒有資格申請她移民。政府也通過確鑿的證據證實了Kim被驅逐出境的必要性,BIA(移民上訴委員會)支持了該觀點。
移民法官(IJ)根據《移民和國籍法(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的§ 212(k)和8 U.S.C.§ 1182(k),判定Kims沒有資格豁免禁止入境。BIA也支持了該判決。§ 212(k)中規定擁有移民簽證的入境人士才可以申請豁免,BIA認為Kims并沒有移民簽證,因此沒有資格申請豁免。Kims反駁,作為從海外歸來的永久居民,只憑綠卡就可以入境,持綠卡者在返美時沒有必要再去獲得返美的簽證。
由於Kims是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綠卡,該綠卡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即使Kims辯稱綠卡也是一種移民簽證,但是移民法官并不認同。Kims沒有被認定為返美的永久居民,而被判定為在入美時缺乏有效入境文件的非美國公民而遭到驅逐出境。最終,上訴部分被駁回。
賀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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