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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部將於2月13日出臺禁止替代勞工(Substitution Elimination)的規定
流覽次數:3929    添加時間:2006/2/12    來源:Maggie Wang

 

勞工部計畫於2006213出台禁止替代劳工的规定。从21341460天为听取各方意见的建议时间(Comment Period)。该规定将在60天建议时间结束、最终规定出台后生效。

最后生效的禁止替代劳工规定中的主要内容为:

1.自最终规定(Final Rule)生效之日起,所有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获得批准的劳工证申请都不可以用来为替代的外籍劳工提出移民申请,详情见以下规定:

劳工证申请还在审理中的积压案件不允许替换外籍受益人。

PERM申请还在审理中的案件不允许替换外籍受益人。

劳工证已经获得批准,但是到最终规定生效之日还未向移民局递交I-140申请的,不允许替换外籍受益人。

最终规定生效之日前替代劳工申请已经获得批准的,不受该规定影响。

2.已经批准的劳工证有效期为45天。

除非在以下规定日期内联通批准的劳工证递交了I-140移民申请,否则批准的劳工证申请将会过期失效:

所有在最终规定生效之日当天或之后批准的劳工证将在批准后45天过期;

所有在最终规定生效之日前批准的劳工证将在214之后45天过期。

3.只有雇主可以递交劳工证申请费用。

除雇主外,外籍受益人或第三方不得支付任何费用,包括律师费。

4.违反规定者最高可能被禁3年内不得申请劳工证。

 

我们将在下周一劳工部规定出台后再对其他细节做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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