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們介紹了Durbin Provision對H-1B簽證的新調整,現在我們將介紹一下對於L類簽證將有哪些方面的改革:
L簽證薪资方面的要求
Durbin Provision新增了雇主支付L员工的薪资要求:
如果雇员持L-1签证在该公司任职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年,雇主支付给他的工资不能低于普遍工资(prevailing wage)中的最高级别工资;或者雇主支付给其他担任该职位、有相似工作经历及资历的员工的实际工资。并且该雇员不能对美国本地劳工造成负面影响。
如果该雇主之前曾经雇用过L签证工作人员,需要向国土安全部(DHS)递交之前的薪资单(W-2s),
如果L签证雇员在当初双方约定的合同期内提出终止雇佣关系,雇主不能要求该雇员支付任何赔偿。
调职的限制
如果L-1签证持有者累计工作时间超过1年以上,即使L签证工作者的雇主和其他雇主存在协议,也不能调任L-1去为其他雇主工作,除非可以得到豁免。雇主需要向劳工部申请豁免,并且豁免的决定将由劳工部在在14天内做出。
但是要想获得此项豁免必须证明)在调职的180天之前与调职后的180天内,此段期间雇主不能替代美国当地工人或者有替代美国当地工人的意图)2)所作的工作不是由调职所在地的雇主监督管理3)调任该外籍劳工不是事项安排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