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J簽證持有人回國居住兩年的豁免申請需要經過四個步驟:
第一步:欲申請回國居住兩年豁免的推薦信,申請人必須填寫一份個人資料表(可點擊http://travel.state.gov/DS-3035.pdf 下載),並將填寫完整的表格,兩個標準尺寸並且郵資已付的回郵信封和申請費用(支票或匯票,付款款頭應為:美國國務院)寄往美國國務院的豁免審理處:
請注意:請在支票或匯票背面注明申請人的全名、出生日期及社會安全號碼(如果有);匯票必須由美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出,並可兌現為美國貨幣;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居住在美國境外,匯票必須由美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搆開出,可國際通用,並可兌換為美國貨幣。 第二步:一旦美國國務院豁免審理處收到申請人所寄的個人資料表,就會用已提供的回郵信封寄給申請人一個案件號碼和申請說明(包括申請豁免所需準備的 文件清單)。在收到案件號碼後,申請人必須在其提交的所有文件及將來寫給該部的所有郵件的外信封上注明完整的案件號碼,否則其提交的文件就會被退回。 第三步:申請人應依有關的要求提交文件及信件。在豁免審理處寄給申請人完成案件審理所需的 文件清單之後(上述第二步中的文件清單),將不會再次要求申請人提交那些未提交的文件。但是,申請人有責任確保其卷宗的完整性。申請人可用完整的案件號碼撥打(202)663-1600來獲知其案件的進度情況。 申請人應該同時提交所有文件。一些信件,如申請人所屬國家政府出具的“不反對”(No Objection)聲明,必須通過大使館直接提交給豁免審理處。此類情形下,申請人必須要求大使館在“不反對”聲明及郵寄至豁免審理處的信封上注明完整的案件號碼。如果第三當事人同意,申請人可以通過第三當事人將所有 文件提交給豁免審理處。但是,請注意,提交給豁免審理處的所有文件及信封上必須清楚地注明案件號碼,否則它們將被退還給申請人。 第四步:在審理程序的最後階段,豁免審理處會直接將其建議發送給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申請人將會收到建議的影本(郵寄至申請人個人資料表上填寫的位址)。如果申請被拒,申請人將被直接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