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是臧迪凱聯合律所第二次談“傑出人才”的講座。去年我們跟大家介紹了EB-1A基礎知識,本次講座主要關注以下內容:
(1) EB-1排期、申請時間和移民資料更新
(2) EB-1A政策新動向
(3) EB-1A和O-1的相同和不同
(4) 商業精英申請傑出人才的5個疑難案例舉例
(5) 傑出人才的申請策略
(6) 移民反欺詐調查
一、EB-1排期、申請時間和移民資料的更新
根據美國國務院簽證控制和報告部門主管Mr. Charles ("Charlie") Oppenheim, Chief of the Visa Control
and Reporting Division, U.S. Department of State
11月的發佈,EB-1中國大陸12月排期會往前進,但前進多少無法預測,而且在2019財政年無法恢復到以前的” Current” (有名額)。
申請時間:
1. 申請準備時間:取決於個案情況,2個月~2年不等;
2.
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請:EB-1A可申請加急(Premium Processing),15天內出審理結果(批准/RFE/拒絕)。10月1日移民局提高了加急的費用,$1225->$1410;
普通審理:當前6~8個月(NSC);4~6個月(TSC)
3.
I-140批准後,由於現在有排期,排到後才能分別在海外進行NVC移民簽證或在美國調整身份,分別對應排期表上的A表和B表日期。經常有客人問能不能用B表日期呢?看兩點:(1)
你能否在美國調整身份;(2) 當月移民局接收調整身份申請是否開放B表日期——特別注意!
移民數據:
根據美國國務院簽證資料年度報告 (Visa
Statistics > Annual
Reports > Report of the Visa Office
2017) 2017財政年EB-1(包含eb1a傑出人才, b教授, c跨國經理)中國大陸資料:
EB-1移民簽證+調整身份人數總計:6,337;
EB-1移民簽證發放總計:2,529(包含主申請人、配偶子女)。
二、EB-1A政策新動向
移民局針對EB-1A實施了更加嚴格的規定,2018-2019的政策變化有哪些?包括移民局下發的補件通知要求:
a. 排期的出現(上文已介紹)
b. 對申請人來美國目的(Intent to work in USA)要求更為嚴格
案例:客人的第一次送件被拒是因為目的不明確,只有薄薄幾頁的計畫說明;第二次寫了詳細的商業報告進行說明後迅速獲批,無補件。
c. 獎項(Awards)方面,要求更加詳細且具體,以前提交獲獎證書,獲獎標準,簡單解釋一下獎項的重要性就可以過關,現在需要加上相關媒體報導,頒獎組織的聲譽,獎項候選人的地理範圍等。
d. 會員(Membership)方面,光靠出示會員證書、簡單解釋會員資格已經無法達標,移民官要看到更具體的證據,顯示協會成員取得傑出成就,並且經過國內外專家認定後,才能夠達到入會標準。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一位客人收到的補件通知裡,移民官明確提到專業委員會、理事會或董事會的成員資格不構成協會會員資格。
e. 評審(Judge)方面,以前,只要上交申請人作為評審,指導業內其他同行作品的證據,基本上就可以順利通關。現在,移民官需要看到詳細的證據,例如:邀請申請人擔任某個比賽評委的官方邀請函,以及具體的解釋申請人擔任評委,是因為他在業內傑出的能力,關於證明評審資格的中文材料,都要經過仔細的翻譯,如果移民官不理解隨便的翻譯,那麼很有可能接到補件通知。
f. 媒體報導(Media)方面,過去只需要上交一兩篇報導,翻譯過後提交移民局就好。現在情況大不相同,移民局對媒體報導的標準抬高,除了基本因素,如:網址,作者,發佈時間等,報導的內容必須圍繞著申請人展開,不能打擦邊球,報社或媒體的發行量和知名度也很關鍵,不能是不知名的小報社/媒體,不僅如此,提交的媒體材料必須附上詳細的英文翻譯,不能是軟體翻譯。
g. 學術文章(Authorship)方面,移民局對發表文章內容的專業度,發佈媒體的權威性,發表文章的數量,以及文章的受眾群體都會進行嚴格的審查。
h. 專業貢獻(Contribution)方面,移民官希望看到申請人作為主要貢獻人,參與作品的權威媒體報導,並且申請人的傑出貢獻將繼續影響他人,為社會/領域帶來切實利益,例如:專業發明被運用到專業領域中,與其它公司簽訂合同,使用你的產品或技術等。
i. 高薪(Salary)方面,這個相對不是那麼複雜,提交僱傭合同,工資單,稅單等,以及行業薪資比較。
j. 領導能力(Critical Role)方面,移民局需要中國公司的高層領導推薦信,肯定申請人在公司的關鍵領導能力,信件裡必須詳細說明為何申請人對於公司來說至關重要。
總結:總體趨勢就是愈發嚴格,移民局對檔的要求更高,審查更加細緻,除了材料本身,對律所文書團隊的寫作功底和case
study能力要求也相應提高。根據客人提供的資料,把案件寫活,寫立體,呈現在移民官面前,通過幾率才能大大增高。
EB-1A也許短期內你無法達到,但不必灰心,接下來會介紹EB-1A低配版的O-1傑出人才工作簽證,介紹一下兩者的相同和不同。
三、EB-1A和O-1的相同和不同
1. O-1簡介
O-1簽證(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or Achievement) 是簽發給在科學、教育、商業、體育,或藝術、影視領域中具有傑出才能的人赴美工作的一種工作簽證,需要美國雇主提供與O-1申請人才能相符的工作。O-1跟EB-1A,兩者對於 “傑出才能” 的定義相同,都是針對傑出人才,都適用
“十選三” 標準,只不過EB-1A要求高,通過後直接拿綠卡。而O-1標準較低,通過後獲得工作簽證,首次最長3年,之後每次延1年。
和H-1B相比:沒有配額限制、對於薪資、工作內容的限制較少、沒有特定的工作期限:例如H-1B六年、L-1A七年。
a. 什麼情況下申請O-1而不是EB-1A?
當申請人EB-1A條件還未成熟時、但需要儘快前來美國工作,或者需要在美國工作一段時間讓自己更具備實力參加在美國舉辦的比賽或展覽。
b. 兩者是否可以同時申請?
兩者可以同時申請。但應注意的是:移民局明確承認允許“雙重意圖”(dual intent)的工作類簽證的H-1B和L-1;O簽證屬於quasi “dual
intent”:已提交I-140/I-526移民申請不能成為O-1拒絕理由,但還是要證明O簽證來美國的短期性,到期後將返回原居住國。因此O簽證還是可能因為214(b)理由被拒絕。
c. 申請流程和時間:
(1) 獲得行業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或證明無法獲取;
(2) 向移民局提交I-129申請,可選擇加速審理15天內出結果;
(3) 移民局批准後,轉至海外領事館面談,批准後獲得工作簽證;
(4) 面談後可能面臨的行政審查;
(5) 獲得簽證後入境美國工作。跟隨配偶和子女獲得O-3簽證,子女來美國後可就讀公立學校。
d. O-1和EB-1A的比較:
|
EB-1A |
O-1 |
申請標準 |
“十選三”標準,標準更嚴更高,屬於O-1升級版;各行各業 |
“十選三”標準;科學、教育、商業、體育,或藝術、影視領域 |
類別 |
移民,批准後獲得正式綠卡; |
非移民類工作簽證,首次申請最長3年;之後每次延期1年 |
美國雇主 |
無需 |
需要美國雇主,但對於薪資和工作內容限制少;也可通過代理/經紀(Agent)申請 |
給美國帶來實質利益 |
需證明 |
無需證明 |
推薦人&推薦信 |
需要,對推薦人和推薦信要求高 |
需要 |
針對EB-1A/O-1,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在我們DIY平臺http://www.usldiy.com/可以閱讀相關操作指南:
《EB-1A傑出人才移民申請操作指南》
《O-1非移民傑出人才工作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更多資訊,歡迎收聽我們網上講座《如何成功申請EB-1A/O-1的秘訣》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2361847166.htm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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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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