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論文 >> 職業移民
律師介紹
attorney join in
職業移民

您適合EB-1B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移民嗎?
流覽次數:3621    添加時間:2018/11/12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EB-1職業移民類別中,除了大家熟悉的EB-1A傑出人才移民和EB-1C傑出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移民外,還有一類EB-1B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移民。

一、概述
1. 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的概念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Outstanding Professor and Researchers),指在某一學術研究領域中取得傑出成就的教授或研究人員。其成就必須為國際所公認並獲得過重大學術獎項,進入美國的目的是在某一研究機構或大學繼續從事其原有的研究工作。
 
這一類別的人士要申請移民必須首先獲得美國雇主的雇用,而且該雇主機構必須在研究中曾經取得過重大成就並雇有其他全日制研究人員,然後由雇主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請。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與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其它種類一樣,不需要經過勞工部申請勞工證程式。
 
職業移民第一優先EB-1類優先每年有40,000個名額,加上第四優先(特殊移民)和第五優先(投資移民)中沒有用完的名額,當然現在EB-5投資移民的名額自己都不夠用。

2. EB-1B移民的特點
a. EB-1B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一定要有美國雇主提供永久工作職務的雇傭信或合約。這封永久工作職務的雇傭信或合約,通常由大學或類似的機構提供,也可以由私人研究機構提供。
b. EB-1B申請通常由大學或是私人研究機構,幫該傑出研究人員提交申請。
c. 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至少需要三年以上的專業經驗。

3. 以下職位適用于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
a. 由大學或者其他高等研究機構提供的終身教職或者通向終身教職的職位
b. 在大學或者研究機構從事其領域的研究工作的相關職位
c. 在私人機構從事研究職務,該私人機構的雇主必須雇傭至少三人從事研究工作,且該機構曾在該領域內取得公認的成就

4. 誰能在EB-1B申請中代表雇主簽字
在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的申請中,雇主必須在移民申請表上簽字,並且出具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的證明。有些大學和研究所規模龐大,部門複雜,但並不是每個部門都有權威與移民局打交道。所以以大學和公司為例,來分析到底誰有權威代表雇主在移民申請表上簽字,以及出具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的證明。

首先,在大學裡或公司,一般研究人員直接接觸的是自己的上司(包括督學(supervisor),顧問(advisor),或教授(professor))。在移民申請中,這些上司沒有權威代表雇主提供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所以,移民局不會採納這些上司提供的永久雇用信函。
 
其次,再看中層機構(院、系、研究所等)的領導,比如大學中的系主任、院長或研究所主任,或公司中的部門經理等。嚴格的講,他們也沒有權威代表雇主在移民申請表格上簽字,或出具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的證明。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移民處理中心也採納中層機構出具的證明和簽字。一般來說,NSC比其它中心對雇主權威的要求更嚴,經常拒絕採納系主任、院長或研究所主任的簽字或出具的永久雇用證明。
 
最後,也是最具權威的是,大學或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門(通常為office或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移民局對大學人事管理部門的簽字和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證明幾乎從不提出疑問。
 
清楚了移民局的要求,申請人在提交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的移民申請時,就要儘量獲得大學或公司人事部門的簽字。在無法取得人事部門簽字的情況下,也不妨以系主任、院長、研究所主任、經理或部門經理的簽字和證明提出申請。只是這樣做的話,機會和風險並存。在處理這類機會和風險並存的案件時,有經驗的移民律師的作用就是幫助申請人提高機會,減少風險。

二、EB-1B職業移民申請條件
1. 美方雇主提供一個全時,永久性的工作職位
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在申請職業移民的時候所要滿足的“永久的工作職務”條件,是略有不同的。

對於傑出教授類申請人來說,“永久的工作職務”,是指提供給他們的職位是終身教授或通向終身教授的職位。

而對於傑出研究人員類的申請人來說,“永久的工作職務”的條件是指,在大學或私人研究機構裡,雇員能合理的期待將來拿到綠卡以後,到該大學或私人研究機構工作。

移民法款規定移民官不能因為在雙方勞動的合同中缺少“結束職位的合理理由”的條款而拒絕研究人員的申請。申請者需要向移民官證明其申請的職位沒有確定或者沒有期限的任職日期。

2. 雇主有能力支付該外國人的薪水
雇主必須出示能夠支付該外國人工資的證明。如果雇主沒有能力支付雇員工資,那麼該雇主就沒有資格給該外國人提供工作職位。這主要是針對那些利潤微薄的小公司而言,包括新成立的公司及小企業。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或個體雇主就要出示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有能力支付該外國人的薪水,包括其可預知的未來的薪水。文件必須證明雇主在優先日期建立時能夠支付該外國人的工資。

優先日期是指需要勞工證的申請者,提交勞工證申請那一天的日期;不需要勞工證的申請者向移民局提交優先類別申請的那一天的日期。如果在優先日期建立起來的那天雇主仍沒有能力支付該外國人的工資,其申請就會被拒絕。移民局對此有非常嚴格的要求。

3. 該外國人和其雇主都希望該外國人能夠擔任該項工作
該外國人和其雇主都有意圖促成他們之間的雇用關係。如果該外國人迄今為止還沒有得到所提供的工作,或者即使該外國人已經得到所提供的工作,移民局仍然會評估一旦該外國人拿到綠卡,該外國人是否真的想在所提供的崗位上工作,以及雇主是否真的想雇用該外國人。

這個問題當然很難判斷,移民局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是不能拒絕申請。雇主和該外國人必須留心以下情況:該外國人相對於所提供的工作職位來講資歷過高,或者該外國人在和所提供的工作毫不相干的領域內受訓過(比如一個內科醫生被提供的工作職位是一餐館的經理)。

同時,謹記在所謂的“可替換規定”(portability provision)下,如果調整身份申請人的案件未決(pending)超過180天,可能會更換雇主或工作(包括工作地點),只要新的工作是在相同或相似的職業領域,就不會影響職業移民申請或勞工證申請。

4. 不必申請勞工部簽發的勞工證
申請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和NIW,不必事先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而申請其他職業移民類別,在雇主向移民局提交申請之前,必須先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並且聲明在招聘結果中沒有符合條件的美國人適合該職位。

5. EB-1B受益人必須滿足的申請條件
(1) 證明是該領域內國際著名的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至少滿足以下六點中的兩點:
• 在本專業領域內曾經獲得國際或國內大獎
• 申請人是本專業領域著名組織或機構成員的證明
• 專業報刊、重要商業刊物或媒體對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所取得的成就作過報導
• 在本專業領域的科研、學術或藝術上做出過重大貢獻
• 在專業報刊雜誌或其他媒體上發表過專業學術論文
• 在本專業領域或相關專業領域擔任過評委或審稿人

(2) 受益人必須具有至少3年以上的相關研究或教學經驗
所謂的3年以上執教及研究經驗,可以同時包含攻讀高等學位時的經驗。限制是:
• 這段時間的研究或教學經驗必須是被認可為“傑出的”,或者
• 如果授課,受益人完全負責該班的教授責任,不只是助教而已,或是如果從事與畢業學位相關的研究,該研究在該領域已經被認定是“傑出”
• 最後受益人有拿到相關的進階學位

此外,申請人可以由現在或之前工作雇主的證明信,來說明過去工作內容、及工作是如何的傑出,信裡並附上寫信者的聯絡位址、電話、電郵、頭銜等資訊。

(3) 要有大學、研究機構或公司保證提供一個永久性的研究職位(永久性是指沒有固定的截至期限), 比如,終身教授職位,可升為終身教授的教授職位,永久性的研究人員等等。

(4) 來美國後將:
• 在大學從事教學工作
• 在大學或專業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
• 在擁有3位全職專業研究人員以上的私人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

三、EB-1B職業移民申請文件
EB-1B的申請流程並不複雜,但是要以文件材料證明符合“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資格,卻並非易事。

職業移民申請者向移民局提交的文件主要是雇主的申請信(Supporting Letter)和I-140表格(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此表格是移民的資格認可,相當於獲得批准的第一步驟,表示有資格申請綠卡。具體提交的文件材料有:
(1) I-140表格;
(2) 雇主出具的長期雇傭信或合約
(3) 證明雇主有支付申請人薪水能力或申請人有自我雇傭能力的檔
(4) 證明申請類別是職業移民第一優先中的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
(5) 證明受益人符合相關工作要求的檔
(6) 申請費
(7) 如果雇主派一位代表律師或其它代表申請的話,要填寫G-28表格,律師代表書(Notice of Appearance)

四、EB-1B職業移民辦理流程與時間
1. 申請人向移民局遞交I-140職業移民申請,平均審理時間因審理中心而異,且每個月可能有變化,目前為4~6個月左右;
說明:按照移民法的規定,這類移民要等待配額排期,目前EB-1類配額排期等待時間約為2年5個月左右。
2. 移民局批准I-140申請後:
(1) 如果是在美國境內,那麼憑I-797批准函向移民局服務中心申請I-485調整身份申請;調整身份申請獲得批准之後,審核中心將批准函寄給申請人,並通知制卡中心
(2) 如果是在美國境外,那麼案件轉到NVC(國家簽證中心)由該中心寄發包裹3及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檔,NVC-使領館程式,中國大陸與別不同:
① 中國大陸:NVC完成預審,將案件轉到廣州領事館,領事館在背景調查後,寄出包裹四
② 其它國家/地區:NVC在背景調查後,寄出包裹四,NVC 將案件轉到指定的美國駐海外使領館,申請人按照要求體檢、完成包裹四,使領館面談通過,獲得移民簽證,6個月內前往美國
3. 申請人獲得綠卡。

職業移民,尤其EB-1這種高端的類別,申請的流程並不複雜,但要以文件材料證明符合相應資格並非易事。申請人本身的具體情況、所從事的行業情況、律師的經驗、評審員的態度都會影響到案子的最終結果。有經驗的專業律師知道如何揚長避短,最大程度發揮申請人的優勢條件證明資格。

在我們DIY平臺
http://www.usldiy.com/可以閱讀相關操作指南:
EB-1B優秀教授和研究者移民申請操作指南


更多資訊,歡迎收聽我們網上講座《您適合EB-1B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移民嗎?》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2362325070.htm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點擊排行
關閉 在線客服 USLawChina微信
掃一掃 諮詢更便利
跨國 搬家 遷廠 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