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移民中,第二優先高學歷專業人才(NIW國家利益豁免除外),以及第三優先專業人士/技術工人/非技術工人需要先申請PERM勞工證,才能進而申請I-140的。美國雇主為外籍員工申請永久勞工證(PERM)通常會遇到諸多問題,不但手續繁雜,所需時間較長,還可能遭遇難題而被拒。近日勞工部(DOL)審理的一個案件,賀秀娟律師事務所認為比較具有代表性,因此特整理出來以供讀者參考。
2009年6月亞特蘭大州某雇主為外籍員工向勞工局提出了PERM申請,職位是Financial Analyst -
Senior,要求是具有學士學位及5年的工作經驗。勞工局初審後,要求雇主補充材料。雇主按Audit通知提交了補充材料,其中包括在當地招聘美國勞工的檔。2010年6月,勞工局拒絕了該PERM申請,理由是:雇主拒絕了一位應聘該職位的合格美國勞工(失業中),這位美國勞工擁有與職位相符的學歷和工作經驗。
雇主在接到裁定之後,隨後提出了復審申請。雇主提出:要勝任該職位最為重要的一點是員工必須掌握高級編程技能,而勞工局申請表上無法體現這一要求。審查官員卻認為這位美國勞工可以通過雇主對其短暫培訓便能勝任。因此駁回了雇主的復審申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注釋:
根據美國移民法第212CA(5)LA款,勞工部在審批每一個PERM勞工證申請時都必須認定:
(1).在提出勞工證申請時,沒有合格的美國勞工存在、願意並且能夠(Available, Willing and Able)從事雇主為外國申請人提供的工作;
(2).雇傭該外國人士不會對從事類似工作的美國勞工的工資和工資條件造成負面影響。
而雇主為員工申請PERM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雇主支付外籍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普遍工資(Prevailing Wage)。不僅工資不能低,勞保、休假等福利亦須一致;
(2).雇主在提出申請前,必須表明有意圖去雇傭符合條件的美國勞工(美國公民及永久居民)。因此,雇主要證明的確有工作空缺,並會招聘符合條件的美國勞工;
(3).提供的工作是全日制、長期的。
這個案例雙方爭論的焦點就在於是否存在合格的美國勞工勝任這份工作。
之後雇主又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lien Labor Certification Appeals,
BALCA)提出了上訴。上訴委員會認為,所有的雇主在申請PERM之前都必須真誠善意地刊登招聘信息,只有在美國招聘不到合適的員工之後才能招聘外籍人員。在該案中,雇主所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雇主
已善意地刊登了招聘信息,並審核了幾位前來應聘的美國勞工簡歷。雖然其中一位美國勞工擁有學士學位和經濟分析領域的工作經驗,但是其經濟學士學位不是該職位要求的電腦工程、金融和會計方向的學士學位。同時該職位--高級金融分析師,除了與普通金融分析師一樣須掌握金融方面的知識外,這個職位更側重要求員工要有高級編程技能和如何操作金融
軟件/工具,而這些這位美國勞工並不掌握。上訴委員會最終同意雇主觀點,批准PERM申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解讀PERM:
PERM的招聘要求是為了避免外籍人員給美國國內就業帶來影響,美國勞工部要求美國雇主提供的工作職位必須首先面對所有的美國人進行招聘,只有在美國找不到合適的人員後才允許聘雇外籍員工。因此勞工局在審理PERM時非常嚴格和仔細,存在一點不符合規定的地方都有可能被拒絕。鑒於PERM申請的難度和複雜規則,賀律師建議雇主在申請PERM時應該聘請專業律師,以免因自己的不當操作而導致申請被拒。
相關PERM案例:
《同等學經歷不符,PERM申請被拒》
《員工推薦計畫存瑕疵,雇主PERM申請被拒》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說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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