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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投資移民介紹大全
流覽次數:10362    添加時間:2011/10/17    來源:USLawChina

縱觀美國移民法,不難看出,絕大部份能夠移民美國的人不外乎“有人”——通過親屬移民,“有才”——通過應聘移民,或“有財”——通過投資移民。其中,投資移民即眾所周知的“EB-5”,美國為通過創造就業機會和外國人投資以刺激經濟而設立,自1990年由美國國會通過設立以來,一直是熱度從未曾消減的熱門話題。USLawChina將在本文中對美國EB-5投資移民進行全方位的闡述:

一、EB-5投資移民簡述
外國投資人可通過一定程度的投資和創造(或保有)一定的就業機會,為自己、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申請永久居民身份(綠卡)。 外籍投資人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途徑來獲取綠卡:一是投資普通項目(即個人投資項目),二是 投資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RC)項目

EB-5屬于職業移民第五優先,每財政年度的配額為10,000個;其中特定就業區域為3,000個,實際情況是,很多名額都用不完。

二、EB-5投資移民申請資格
無論是投資普通項目還是RC項目都要求外國投資人:
1. 以合法來源的資金對美國境內一家企業進行投資,投資額至少為100萬美金(特定就業區為50萬美金);
2. 所投資企業為有資格的美國工人創造10個全職的就業職位(若投資困難企業,須保證已有員工的數量會保持原來的水準);若投資普通項目,只計直接職位創造的就業機會;而投資移民局指定的RC項目,創造就業機會的數量則可以直接或間接職位計;
3. 投資人必須通過日常管理或制定策略來參與企業管理;而投資區域中心項目的移民申請人無須在投資的項目中擔任職務或參與管理企業營運。

關於“合法來源資金的形式”、“特定就業區”的定義、以及“全職的就業職位/直接職位/間接職位”的定義和計算方式等詳情,請見我們USLawChina專業的操作指南《EB-5投資移民操作指南

三、EB-5投資移民優缺點
1. 優點

(1). 投資人不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及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
(2). 只要證明資金來源為合法取得即可,不一定要經由自己努力賺得,可通過繼承或贈與取得;
(3). 投資人及其配偶以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同時申請移民,且只需填寫一份申請表;
(4). 無需等待配額,較短時間即可獲得移民簽證(但因背景調查的關係,中國大陸的投資人需要時間相對較長);
(5). 獲得綠卡后的好處:
① 享受美國政府規定的福利;
② 可自由進出美國,可辦理回美證向其他國家/地區申請簽證,方便出入其他國家/地區;
③ 可在美國任一地點工作、居住和擁有自己的事業,受美國憲法,勞工法等相關法律保護;
④ 子女可就讀於美國中小學公立學校,各大專院校;可選擇科系,不受外國學生名額限制;且享受美國教育各項優惠政策,如可付與州民相同的學費等。

2. 缺點
1. 投資資金必須“有風險”,資金安全性不能獲得保障;
2. 投資人不能先申請移民簽證後投資,必須在實際投資後方可申請簽證。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申請,也只是一個有條件限制的臨時綠卡。兩年之後,移民局對會投資項目進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將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若這兩年中投資失敗,投資人不僅血本無歸,還可能無法獲得正式綠卡;
3. 在美國投資和申請永久居留身份後,投資人在全世界的收入均須向美國報稅。

前兩個缺點,在投資RC項目,申請投資移民中顯得尤為突出,儘管投資門檻可能較低、投資人也無須在投資的項目中擔任職務或參與管理企業營運,但是風險很高,故此,USLawChina建議您,盡可能選擇投資週期短、實際投資額少、風險低的非RC項目,如五十萬電子商務投資移民個別並購投資移民,或普通項目(即個人投資項目),我們可提供從評估情況、撰寫商業計劃、成立公司到辦理所有移民手續(臨時綠卡、正式綠卡、歸化公民申領美國護照等)、移民安家等一系列服務;如果選擇投資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RC)項目,我們可提供從個人資格評估、項目介紹、審閱合約、協助簽約、指導匯款、辦理所有移民手續、到五年投資資金的監管及代表客戶與RC進行還款/繼續投資協商的一條龍法律服務;如果已經投資了RC項目,我們也可提供監督RC,保障投資金額的服務

關於報稅,我們USLawChina的會計師能夠協助您個人和公司做好稅務規劃,避稅、節稅,但不逃稅,提供美國稅務申報服務

四、EB-5投資移民辦理流程與時間
1. 設立新公司(投資RC項目無須經過此步驟);
2. 匯入投資金額100萬美金或50萬美金;
3. 向移民局遞交I-526投資移民申請,審理時間約8個月左右,查詢請見USLawChina每個月15日左右公佈的最新移民局審理進度表
4. 移民局批准I-526申請後,
(1). 如果是在美國境外,那麼向領事館預約面談,使領館面談通過,獲得移民簽證,6個月內入境美國;
(2). 如果已通過其他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那麼向移民局地區服務中心遞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申請通過後,參加面談,面談通過;
5. 獲得條件式綠卡。

五、EB-5投資移民申請的文件材料
1. 移民局手續
(1). 證明應投資100萬或50萬,如投資地區人口/失業率證明;
(2). 證明新商業企業已成立或正在成立,如公司章程;
(3). 證明資金來源合法,如以前或現在的公司的合股、註冊證明;
(4). 證明投資資金已轉入,如經會計師鑒定的財務報表;
(5). 全職職位證明,如全面的商業計畫書;
(6). 個人及家庭證明,如護照、戶口本等;
如果是投資RC項目,關於公司的資料由項目方提供。

2. 使領館或調整身份手續
除所有上述文件外,還有申請人出入境記錄、警方證明(犯罪記錄需公證)、服役記錄等。

3. 去除條件式投資身份手續
除所有上述文件外,還有:
(1). 證明商業企業已經營運,如銀行報表;
(2). 證明家庭財產淨值超過120萬美元(總投資為100萬美元時),或超過60萬美元(總投資為50萬美元時),如銀行帳戶副本;
(3). 證明申請人通過日常管理控制或政策規則,已經參與或將要參與新商業企業的管理,如會議記錄等。

EB-5投資移民申請具體所需的文件材料請查詢USLawChina網上律師服務EB-5投資移民去除條件式投資移民身份的“申請材料”欄。

以上是對美國EB-5投資移民的大致介紹,如需具體評估美國公司和外籍人士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如何填寫申請表格/準備申請文件材料等,請參考我們USLawChina專業操作指南《EB-5投資移民操作指南(境外)》、《投資移民領事館面談操作指南》、《EB-5 投資移民操作指南(境內)》、《投資移民調整身份操作指南》、《去除條件式投資身份操作指南》或選擇USLawChina網上律師服務EB-5投資移民/投資移民NVC和領事館面談手續/投資移民調整身份/去除條件式投資移民身份/付費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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