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帶子女共同入境 入境所需材料: a. 入境申請信 b.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關於辦理移民兒童入境的備忘錄(CBP Memorandum of processing immigrant
children) c. 證明母親為合法永久居民的文件 d.
如果母親剛獲得永久居民身份還未拿到綠卡,可提交護照上身份證明頁的影本和移民簽證上綠卡印章頁的影本(證明申請人是以永久居民身份初次入境美國的),以及移民資料袋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明文件。 e. 證明永久居民與入境子女關係的證明文件 f. 子女的照片 g. 子女的英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h. 登機證,機票 (3) 為子女申請綠卡 a. 入境批准後,母親可帶子女在美國的入境口岸的“第二道檢查移民官辦公室”(Second Inspection Room)直接辦理綠卡申請。 b.
移民官將負責填寫I-181表格和I-89表格。隨後,I-181表格和I-89表格以及小孩的出生證明將被寄至移民局—德克薩斯州服務中心的位址,辦理子女的綠卡。
c. 綠卡申請被批准後,移民官會在子女護照上加蓋入境章戳並且在背面標注入境標記: XE3——母親為基於工作關係的移民; XF3——母親為基於家庭關係的移民; XR3——母親為基於工作或家庭關係的移民的近親屬; XN3——母親不屬於以上類別中的任何一類; NA3——以及子女護照類別的標記:首次隨母親返回美國的海外出生子女。 d. 最後移民官在子女護照上加蓋“臨時綠卡”章戳。
五、申請遞交後相關事宜 1. 申請人和受益人關係證明文件不明確 移民局將進行調查 a. 查看移民局記錄:通過欺詐申請索引(fraudulent petition
index),查看欺詐因素;通過IBIS邊境檢查委員會系統(Interagency Border Inspection
System)查看曾有移民問題的人;把已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檔案和申請中體現的資訊對比,檢查是否存在矛盾,如有矛盾將導致移民局進一步調查他們之間親屬關係存在的事實。 b. 查看支援性文件的真實性:移民局可通知證明文件出處地的海外辦事處進行調查。 c. 申請人和受益人的血液檢驗(blood
test):一旦檔無法明確證明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移民局將要求血液檢驗。雙方都在美國時,移民局將在對申請做出決定前要求檢驗。如受益人在國外,該申請可以得到有條件的批准,直等檢驗結果出來,如果檢驗結果不支援他們關係,批准將被撤銷。如拒絕檢驗,申請將被否決。 例外:申請人和受益人有宗教上的忌諱。 d. DNA檢驗:當申請人所有文件和血液檢驗都無法明確地證明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係,移民局可能建議DNA 檢驗。拒絕檢驗,申請將被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