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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永久居民如何申請配偶、子女及海外出生子女移民(一)
流覽次數:5368    添加時間:2018/9/10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一、概述
美國永久居民可以為其在美國境外配偶和子女申請移民,由永久居民向其住所轄區內的移民局服務中心(USCIS Service Center)遞交移民申請。其中未滿21周歲未婚的子女可以跟隨父親或母親移民,也可以單獨申請。
 
I-130美國永久居民為配偶和子女申請移民包含:F-2A永久居民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F-2B永久居民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F類別的需要等待移民配額,目前配額排期大約時間:F-2A類2年左右,F-2B類7年左右。
 
二、永久居民申請配偶、子女及海外出生子女移民的資格要求
1. 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
婚姻有效
• 雙方具有結婚的合法身份。
• 特殊情況:如果雙方或單方曾結過婚,需具備有效離婚判決、配偶死亡證明、婚姻無效證明。
• 結婚儀式被結婚所在地法律認可。
• 習慣法婚姻(即事實婚姻 common law marriages):移民法不承認此種婚姻的有效性,除非在他們居住地或最後居住地是合法的。
• 慣例婚姻(customary marriages): 是指沒有民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只是根據當地的習俗,例如部落習俗等結成婚姻。其中只有受到締結婚姻國的民政機關認可的婚姻才符合移民法要求,其他的則不行,需尋求律師幫助。
• 慣例離婚(customary divorces):與慣例婚姻情形相同,也要尋求法律援助。
• 離婚時,一方不在實施離婚的國家,尤其是“多明尼加離婚”(Dominican divorces),將遭到懷疑。其中有些“多明尼加離婚”還是可以被認可的,而所有的離婚案件都要遵照當前婚姻締結的州或國家的法律辦理。
• 離婚雙方都出席了離婚實施地的判決,或者雙方都是離婚實施國的公民,此類離婚通常是有效的。
• 離婚雙方都沒有出席離婚實施地的判決,此類離婚在辦理移民時通常被視作無效。
 
婚姻依然存在
• 夫婦可能已經分居,或已經不再共有一個家庭,但他們沒有合法地終止婚姻,婚姻還有效。
• 如果夫婦已經合法分居,在某些州這樣的情況就算是離婚,即婚姻無效。
 
締結婚姻的目的不是為了移民。以下幾個方面會引起移民局嚴格的調查:

• 夫婦不久以前才相識。
• 結婚前兩人只見過幾次。
• 夫婦現在沒有共同居住,或從未一起住過。
• 在外籍配偶成了調查的物件或移民局遣返物件後才結婚。
注意:若外籍人士在移民局針對其遞解出境、禁止入境或驅逐出境程式開始後結婚並提出移民申請,此申請不會獲得批准,除非他/她婚後已在美國境外居住滿兩年,並能證明婚姻是真實的,目的不是為了移民。
• 為配偶提出移民申請的是永久居民,而他/她的身份是通過前段婚姻獲得的。此類申請不會被批准,除非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a. 此人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已經5年,或
b. 此人能提出明確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他/她的前段婚姻的目的不是為了移民,或
c. 前段婚姻是因為其配偶的死亡而結束
• 夫婦倆有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或沒有共通的語言。
 
2. 美國永久居民的子女:
• 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母親為其申請)
•非婚生子女(父親為其申請),需符合下列條件:
a. 在子女21歲以下未婚狀況下已建立真實的父子女關係,或者
b. 在子女18歲之前,親生父已成為其合法監護人
• 繼子女
繼父母必須在繼子女滿18歲前就結婚
• 養子女,需符合下列條件
a. 小孩16歲之前已被收養
b. 不管收養前或後,養父母做小孩的監護人已滿兩年
c. 不管收養前或後,小孩和養父母已住滿兩年
• 養子女的兄弟姐妹(至少有一個相同的父親/母親)
• 被相同的美國夫婦收養
• 被收養時未滿18歲
• 不管收養前或後,養父母作為監護人已滿兩年
• 不管收養前或後,和養父母同住滿兩年
 
3. 美國永久居民的海外出生子女:
(1) 對永久居民的資格要求
該永久居民為需要申請移民的子女的母親,並且所持綠卡有效;身份為永久居民的父親不能為海外出生子女申請移民。
 
(2) 對海外出生子女的資格要求
永久居民海外出生的子女在未獲得移民簽證時,如果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中的一種,允許以新移民的身份入境美國:
a. 在母親取得移民簽證後,首次以移民身份入境美國前出生的子女入境美國;
b. 2歲以下,出生於身份為美國永久居民的母親臨時赴海外期間,首次隨母親返回美國的子女入境美國。
 
三、永久居民申請配偶、子女及海外出生子女移民的操作指南

1. 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親屬移民第二優先A類(F-2A)
在這種情況下,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可以跟隨,也可以另外申請。因為此類移民類別需要等待配額,所以在等待期間,很可能申請人已轉成公民身份。
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公民申請近親時,子女不能跟隨,因此跟隨子女的案子會無效,需要為此子女重新遞交申請。
 
特例:
親屬移民第二優先A類和B類申請,在等待配額期間,子女若結婚,案子就不存在了,即使在配額到期之前又離婚,申請也同樣無效。
 
親屬移民第二優先A類和B類申請,在等待配額期間:
申請人從永久居民變成公民:此時可向NVC申請簽證類別的提升(upgrade),其配偶的移民類別可由F-2A轉成近親移民第一類(IR-1)。
 
申請人從永久居民變成公民時,F-2A類別的子女依然未滿21周歲:
對於原申請中跟隨的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在這種情況下則不能再跟隨,需另外向移民局服務中心(USCIS Service Center)申請近親移民第二類IR-2。
 
對於當初單獨申請移民的未滿21周歲未婚子女,則向NVC申請簽證類別的提升,將F-2A類別轉成近親移民第二類IR-2。
 
申請人從永久居民變成公民時,F-2A類別的子女已超過21周歲:
對於原申請中跟隨的子女,在這種情況下則不能再跟隨,需另外向移民局服務中心申請親屬移民第一優先F-1。
 
對於當初單獨申請移民的子女,則向NVC申請簽證類別的提升,將F-2A類別轉成親屬移民第一優先F-1。
 
對於申請F-2B類別的超過21歲子女,可向NVC申請簽證類別的提升,轉成親屬移民第一優先F-1。
 
建議:如果美國永久居民在為外籍配偶和子女申請F-2A類別移民時,已想到以後會歸化入籍,選擇另外單獨為未滿21周歲未婚子女申請移民。因為在申請人變成公民時,若子女依然未滿21周歲,此時只需要向NVC申請簽證類別的提升,不必另外向移民局服務中心遞交申請,節約了移民局和國家簽證中心作業的時間。若子女已超過21周歲,同樣只需向NVC申請簽證類別的提升,並且在F-2A類別時等待配額的時間可以用來抵消部分或全部(取決於已等待多久時間)F-1申請類別所需等待時間。
 
受益人在美國境外時
(1) 美國永久居民申請人遞交I-130親屬移民申請表,為配偶申請還要提交I-130A表格,相關文件及規費到住所轄區內的移民局服務中心。
 
(2) Service Center收到申請後,將I-797C收件通知書寄給申請人,通知列出了該申請的通常辦理時間。
 
在申請案件的配額排期排到後,如果相關資料齊全,Service Center將批准該申請,然後通知申請人,並將案子轉給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
 
近日,移民局發佈了一份政策備忘錄(policy memorandum),規定2018年9月11日起,美國移民局規定所有移民或非移民簽證,都被“剝奪”補件機會。簡單地來說,就是遞交材料時若不充分或者出錯了,直接就拒簽!
 
(3) NVC流程
復查申請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後,把申請歸
和電腦記錄。
通過美國國家聯邦調查局(FBI) 國家犯罪資訊中心(National Crime Information Center)的州際身份鑒別索引(Interstate Identification Index),以及領事館監視自動支援系統(Consulate Lookout and Automated Support System)進行名字檢查。
 
(4) 進行領事館簽證辦理——親屬移民面談相關程序
 
受益人在美國境內時

如受益人已在美國境內,可向移民局服務中心遞交I-130或I-130A移民申請,在配額排到,申請批准後可向美國芝加哥鎖定信箱提出調整身份申請。
 
針對永久居民申請配偶和子女移民,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在我們DIY平臺http://www.usldiy.com/可以閱讀相關操作指南:
美國永久居民申請配偶和子女移民操作指南
美國永久居民申請海外出生子女移民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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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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