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LawChina據消息,今年一月,台灣兒童福利局頒佈了美國公民收養台灣兒童新政,增加一項“收養前移民資格評估”(Pre-Adoption Immigration Review簡稱PAIR) 程序,台灣所有合法經營的兒童收養機構(簡稱ASP)都必須遵守這一新政。該項政策從2013年4月1日開始實施,凡是在此日及之後向台灣法院提出的收養案件,都需要完成這個程序,4月1日之前辦理的即使是未完成的收養案件都不會受到新政的影響。
目前出臺這個政策後,在台灣法院完成收養手續的法律程序之前,移民局有資格來評估被收養兒童是否符合被收養的條件。移民局通過初步評估之後,由美國在台協會AIT給出美國公民即準養父母一封書面信,告知移民局完成了PAIR程序,準養父母必須將該信件讓ASP機構交給台灣法院來進行收養法律程序。目前所有美國公民收養台灣兒童的話,需要向國家福利中心NBC提出I-600申請,AIT仍然能夠接受I-600申請,但是也會交給NBC來開始PAIR程序。
請讀者們注意,該項政策是針對台灣地區收養兒童出臺的新政策,對中國大陸來講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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