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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移民

BIA判例:K-2持有人入美后超齡 是否有資格調整身份?
流覽次數:6383    添加時間:2011/7/5    來源:Sophy Huang

最近,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公佈了一則K-2簽證持有人入境后超齡,成功獲得調整身份批准的判例,USLawChina特將此案總結如下:
 
案件概述
當事人在1985年3月出生於越南,2003年12月,他的母親與一位美國公民訂婚,之後向移民局(USCIS)遞交了K-1外籍未婚夫妻簽證申請並獲准,2004年12月,母親攜當事人以K-1/K-2(外籍未婚夫妻及隨從子女簽證)入境美國,並於一周后與美國公民結婚,當事人時年19歲。
 
根據移民法規定,未婚夫妻入美結婚後,符合條件的K-1簽證持有人及其21歲以下子女可調整身份為合法的條件式永久居民。2005年2月,當事人和母親同時向移民局申請調整身份,母親獲准,而移民局則以當事人不符合與美國公民的“繼子女”關係(當事人在其母親與美國公民結婚時已滿18歲)為由拒絕了當事人的調整身份申請,並在2006年3月對他開始了驅逐出境程序。
 
在聽證會上,當事人向移民法官要求重新申請調整身份,同樣遭到拒絕,但移民法官不同意移民局“不滿足繼子女關係”的拒絕原因,而是以當事人已超過21歲為由判定其沒有資格進行調整身份。當事人于2008年2月對移民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移民上訴委員會研究認為:移民法案的初衷是防止婚姻欺詐,而不是要為難當事人獲得合法的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破壞家庭團聚。根據移民法規定,即使遞交了調整身份申請的K-2簽證持有人必須在入美時未滿21歲,但提出調整身份申請的時間不一定是在滿21歲之前。本案中,當事人的母親K-1簽證持有人與美國公民的婚姻真實合法,且當事人在持K-2簽證入境美國時未滿21歲,因此移民上訴委員會決定,當事人在申請調整身份時超過21歲並不應該成為導致其失去調整身份資格的理由。最終,移民上訴委員會駁回原判。
 
案件聚焦
本案的關鍵在於以下兩點:
1. K-2簽證持有人在其母親與美國公民結婚時已滿18歲,不滿足與美國公民建立法定的繼父子關係,在入境美國后是否有資格提出調整身份申請;
2. 在符合其他法定要求條件下,美國公民未婚夫(妻)的隨行子女在調整身份時超過21歲,是否有資格申請調整身份.
 
USLawChina點評
K-2簽證持有人入境美國后是否有資格調整身份是以K-1持有人與美國公民婚姻是否有欺詐性作為判定初衷,與K-2是否滿足美國公民 “繼子女”的要求無關;K-1持有人滿足結婚、婚姻真實的條件,K-2持有人在入境美國時不超過21歲,便有資格調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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