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通過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拿到的是臨時綠卡,身份是有條件的居民,將來還需要提交I-751去除條件(remove the conditions)申請。去除條件申請必須由夫妻雙方聯合遞交。不過,在離婚、受虐、極端困境(extreme hardship)情況下,也是可以單獨遞交的;當然,這些情況還必須證明當初締結的婚姻是真實的。
不過,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常常碰到:在遞交去除條件申請時,有條件的永久居民在和配偶分居或剛開始辦理離婚手续,婚姻还未正式终止,那应该如何处理呢?贺秀娟律师针对这一情况,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特从以下两个方面提醒广大读者:
豁免(单独)申请去除条件式(Waiver Request Petitions)
如果此时递交的是基于婚姻终止的豁免申请,移民局会发出补件(RFE)通知,要求87天内补充文件。在很多情况下,补件期间离婚手续完成了,申请人可以递交法院的离婚判决来证明自己符合单独申请/豁免联合申请的条件。
如果离婚手续不能完成,移民局会拒绝I-751去除条件申请,并通知终止有条件的居民身份(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Conditional Resident Status);但是,如果在驱逐程序中婚姻终止,他/她还是可以向移民官证明自己符合豁免联合申请的资格。
联合申请去除条件(Jointly Filed Petitions)
如果递交的是联合申请,移民局可能不会仅仅因为配偶分居或正处于离婚或者宣告婚姻无效过程中而拒绝申请。但是,合法分居或者申请离婚或者婚姻无效,往往会让移民官怀疑条件式永久居民当初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移民。因此,移民局发出补件后,如果能充分提供婚姻终止的证明文件,申请可以获得批准;如果不能补件或补件不充分,移民官会要求夫妻双方进行面谈,审核当初婚姻是否真实、婚姻尚未终止、不是因为移民的目的而结婚、申请I-130或I-129F时不牵涉律师费之外的其它费用等。
由此可见,递交了单独申请去除条件,但离婚尚未完成,并不意味着该申请无效;递交了联合申请,但却合法分居、处于离婚过程中,也并不意味着该申请一定被拒。面对着法规的复杂与多变,如果您有类似情况,贺律师会依据您的移民、婚姻状况全面分析,竭尽全力为客户保有绿卡身份。
英文供稿人:贺秀娟律师
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加州旧金山湾区执业,专精家事法案件,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及受邀于各大学、机关团体作专题演讲及法律研讨会。多次因热心公益及服务小区获奖,曾参与的项目包括:为受家庭暴力妇女开的讲座担任讲员、为低收入客户提供免费咨询及代表出庭、及在法庭担任双语即席翻译等。
贺秀娟律师在家事法方面承办的案件包括离婚、婚前、婚后协议、及协议离婚的咨询及协调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近年来,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在离婚过程中,试着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已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帮助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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