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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21法案備忘錄:移民排期倒退及轉換雇主的問題
流覽次數:4886    添加時間:2005/10/13    來源:Crystal Wan

最近,職業移民排期再次出現嚴重倒退的問題在移民界引起了諸多紛擾,而受其影響最深的印度和中國人更是憂心忡忡,移民美國的夢想似乎蒙上了一層陰影。針對這個情況,USLawChina在這裏回顧一下移民局曾經公佈的一份備忘錄。
移民局在2005年5月12日公佈了一份AC-21 法案的備忘錄,針對移民排期倒退及轉換雇主的問題加以解釋, 根據移民局的這個備忘錄, 在審理I-140 及I-485 時,即使目前移民排期倒退都不影響I-485遞交滿180天,可以轉換雇主的政策。在這種情況下,I-140具有可攜帶性(Portability)。雇主無法撤銷已批准的I-140。

同時,移民局的備忘錄對AC21法案進行了一定的補充。其中主要是針對I-140的可攜帶性進行的補充。新的補充規定,只要I-485申請遞交超過180天,即使在I-140還沒有批准的情況下,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使勞工移民受益者轉換雇主,移民官也不得自動拒絕I-140和I-485申請:

首先需要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I-140是可批准的。也就是說,如果該I-140能在180天之內審理,該案件是否可以批准。

如果I-140是可批准的,但是由於雇主的支付能力或其他在提出勞工移民申請之後所出現的問題,移民局應該批准I-140。

移民官應該判斷該外籍員工所從事的新工作與原來是否是同類或相似的職業。如果是,移民官應該批准I-485的申請。

如果移民官按照以上審理標準發出補件通知(RFE),例如需要雇主出示支付工資的證明,在受到補件回覆之後,如果所有證據符合批准的要求,移民官就應該按照所有的申請程式而批准I-140及I-485。但是如果移民局沒有受到補件回覆,或著雇主沒有針對補件的問題回覆,或補件只是說明勞工移民受益者已不在該公司工作,那麼I-140就會被拒,I-485也會因此被拒。

備忘錄也提出對於I-140/I-485同步申請的案件,如果勞工移民受益者在I-485遞交滿180之前轉換雇主,移民官也不能直接拒絕I-140和I-485的申請。如果移民官認為問題,應該在做出判決之前,先發出補件的通知。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移民官還是可以直接拒絕同步申請的I-485。

1. 如果雇主在I-485遞交滿180天之前撤銷I-140申請;

2. 移民局在I-485遞交滿180天之前已經拒絕了I-140的申請。

對於新雇主的支付能力,備忘錄明確規定,新雇主除了需要證明該職位與原雇主提供的職位是相同或相似職業之外,並不需要提供具有制服能力的證明,移民局也不能因為新雇主沒有能力拒絕I-485的申請。

“相同或相似”職業類別是根據DOT或OES Codes決定的。所以新工作必須與勞工證所提供的職位屬於同一組DOT或OEC Codes。此規定也適用于勞工證豁免的I-140/I-485案件。例如EB-1跨國公司經理的綠卡申請,受益人在I-485申請滿180天之後可以轉換雇主,工作必須是相同或類似的職業。

根據移民局所發出的這個AC-21 法案備忘錄我們可以瞭解,移民局在審理綠卡申請轉換雇主的方面,有沒有提出I-485 的申請是決定能否轉換雇主的關鍵,因此,移民排期的倒退將對是否能夠轉換雇主產生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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