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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移民

如何確定配額排期中的優先日期
流覽次數:9576    添加時間:2005/9/23    來源:Twinkle Yang

美國移民體系可分為各類職業類移民和親屬類移民。 美國國會規定每個財政年度各類移民均有一定的配額限制。根據各類移民“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的不同,各類移民簽證會在排期到時發出。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深入探討優先日期的重要性,以及何時能夠進行接下來的簽證申請。 
 
一般來說,移民局在批准移民申請後會發出I-797 批准通知(I-797, Approval Notice),在I-797表格上有一個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不過,對於申請勞工證的移民雇員,向勞工部遞交勞工證申請的日期就是他們的優先日期。從國務院頒佈的移民配額排期表中對照該優先類別的最新截止日期(cut-off date),若優先日期早於截止日期,說明該申請案已經排到。因此,優先日期對於移民申請來說,至關重要。
 
親屬類移民簽證申請之優先日期的確定比較複雜。先簡要介紹一下美國親屬移民體系:
 
1)近親移民(immediate relative),是指美國公民的配偶(IR-1)、21歲以下未婚子女(IR-2)、境內外領養的孤兒(IR-3/4),以及21歲以上美國公民的父母(IR-5)。
 
2)第一優先(F-1),是指美國公民21歲以上未婚子女。
 
3)第二優先, 分為F-2A及F-2B 兩類,F-2A是指永久居民的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F-2B則指永久居民的21歲以上未婚子女。
 
4)第三優先(F-3),是指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5)第四優先(F-4),是指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些分類中,沒有任何一類適用于永久居民的已婚子女。也就是說,永久居民不能為其已婚子女申請移民。
 
在有些情況下,常常會出現優先類別發生改變。這時,案件依然延用以前的排期。例如,美國公民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屬親屬類移民第一優先F-1)在移民申請尚未批准之前就已結婚,那麼,受益人將自動轉變為第三優先(F-3)。在這種情況下,案件會延用以前的排期。永久居民21歲以下未婚子女(F-2A)超過21歲成為F-2B也是可以沿用之前的優先日期。但是,根據美國移民法,沒有任何一類適用于永久居民的已婚子女,所以,若是一個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屬親屬類移民第二優先)在移民申請尚未批准之前就已結婚,那麼,其申請將自動失效。如果永久居民歸化為美國公民,他為該子女遞交的申請就屬於第三優先,將會得到一個新的優先日期。
 
優先日期直接決定個人何時能移民美國或者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要拿到一個較早的優先日期,及時且順利的移民有時是非常複雜的。您如果在確定優先日期方面需要幫助的話,應諮詢有專業知識且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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