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移民是否允許擁有“雙重意願”
流覽次數:5784 添加時間:2005/8/13 來源:Carol Huang
非移民是指入境美國作短期停留、並在停留期間開展與其簽證身份相符的活動的外籍人士。通常,非移民必須表明其在美國只作短期停留。
移民是指按照美國法律規定,入境美國並在美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士。
“雙重意願”法規是指,儘管非移民將來會申請在美國永久居留,其目前只是要在美國短暫停留;如果他/她的非移民簽證到期,他/她就會離開美國,直到參加其移民簽證面談為止。
根據“雙重意願”法規,一些非移民即使有在美國永久居留的傾向,也可以憑非移民簽證入境並/或停留美國。目前,只有部分非移民簽證(如 E簽證、H-1簽證等)的申請人或持有人被允許有“雙重意願”;領事館不會因為這些非移民簽證的申請人有“雙重意願”而拒絕其申請;移民局也不會由於這些非移民簽證的持有人有“雙重意願”而拒絕其入境申請、延期申請或改變身份申請。其他非移民簽證的申請人如果有“雙重意願”,就會被領事館拒簽;持有人如果表現出移民傾向,其延期申請或重新發放非移民簽證申請將會被移民局拒絕批准。
在外籍人士所申請的簽證不允許有“雙重意願”的情況下,如果美國領事館的官員認為該外籍人士申請非移民簽證是為了入境後在美國永久居留,領事官員會拒絕批准其簽證申請。如果非移民簽證申請人不能表明本人在國內有重要的家庭或工作聯繫(如:申請人的家屬都住在美國),其申請將被拒簽。如果該非移民簽證申請人是某移民簽證申請的受益人且該移民申請尚未獲得裁決(如:外籍人士提交了B-1簽證申請,其在美國的家人又為他提交了非移民申請且該移民申請尚未獲得裁決),其簽證申請也不能獲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