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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E-2條約投資人簽證之優缺點比較
流覽次數:5166    添加時間:2005/9/9    來源:Vivien Kwok

與美國簽訂通商、通航或友好條約的國家的公民可以申請E-2條約投資人簽證入境美國。此類簽證可享受較多優待,因此有些人將其與綠卡等同。與其他簽證類型相比,E-2的確有一定的優勢:
1. 申請人不用證明他/她是臨時性停留美國,也不用保留其外國居所,而只要表明在簽證期滿時將返回原居住地即可。
 
2. 申請人的配偶以及未滿21歲的子女即使不是條約國公民,也可以獲得E-2簽證,並且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3. 只要申請人保證他/她在身份到期後一定會回國,並且公司也滿足E-2的規定,簽證就可以不限次數地申請延期。
 
4. E-2簽證持有人每次離開美國時,須將他的I-94表(出入境記錄表)交回移民局官員。當再度入境時,簽證持有人向移民局官員出示他的簽證,可以獲的一張新的I-94表,上面注明他又可以E簽證在美國停留2年。
 
然而E-2簽證也有兩點不利之處:
 
1. 只有條約國的公民才可以申請E-2簽證,就目前而言,華人密集的國家及地區中,只有臺灣,菲律賓,加拿大,韓國,及泰國的公民可以申請E簽證;大陸地區還不具備此資格。
 
2. 即使投資人持有此身份二十年,除非透過其他途徑,否則不能調整身份為美國永久居民。
 
即便如此,E-2簽證還是提供了一條捷徑,可以來美等待時機,申請綠卡。因為E-2簽證持有者可以通過商業活動認識符合條件的公司,條件成熟時即可辦理職業移民,並且在申請職業移民的過程當中,仍可合法在美居留和工作。此外,符合一定條件的E-2條約投資人還可申請EB-5,投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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