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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1條約商人簽證(二)
流覽次數:3405    添加時間:2018/11/5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3. 向領事館申請簽證的程序
如果申請人已經在美國境內,他可以向移民局提出E-1簽證的申請。但最簡單也是最普遍的方法是在美國境外向海外領事館直接申請E-1簽證,申請批准後,以E-1身份進入美國。後者無需像其他非移民的工作簽證(如H-1B,H-2B,L-1,O,P等簽證)一樣需要先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申請。
 
E-1簽證的申請程序大致與其它非移民簽證的申請程序相同。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對於加拿大或墨西哥條約商人的特殊要求
根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有關規定,加拿大或墨西哥的條約商人可以臨時進入美國。他們申請E-1簽證的條件和程序與其他條約國的申請人相同,只有一點例外,即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對該類人群進入美國有一項關於“罷工”問題的規定。該項條款規定,若申請E-1簽證的加拿大或墨西哥條約商人短期入美將會影響某勞資糾紛的解決情況、或者雇用的是涉及該糾紛的雇員,那麼其簽證或入境的申請將被拒絕。此條款只適用于勞工部證實了該類罷工活動確實存在的情況。但已經獲得E-1非移民簽證的持證人則不受該條款的影響。
 
4. 領事館處理流程
(1) 預先篩選(prescreening)
因為申請E-1案件較為複雜,大多數領事館會進行預先篩選,在此過程中,申請人可能會要求提交其它證明。基於此項措施,申請人應先與領事館聯繫,確認是否會進行預先篩選。領事館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多證明文件,也有可能要求就此問題進行面談。
 
注意:在使領館申請簽證時需要注意美國國務院最新的安全檢查程序(security procedures)。現在領事館簽證程序增加了安全檢查,面談時間更長,對證明文件要求也更高。簽證發行所需要的時間與以前相比也有所增加。
 
(2) 簽證面談
在面談前,領事官員可能首先要求與公司代表或條約商人單獨會面,以確定該貿易公司是否確實屬於條約國。確定公司符合條約國規定後,此公司進行個人申請E-1的雇員可以郵寄申請或直接到領事館提交簽證申請。
 
a. 如果第一申請人是公司主要持股人,面談時會調查公司是否符合條約國規定。如果第一申請人不是公司主要持股人,領事官員可能要求公司代表與作為申請人的雇員同時參加面談。
b. 如果在預先篩選時已經證實了貿易公司屬於條約國,那麼在面談時,領事官員會著重調查受益人及其家屬是否能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國。領事官員會詢問受益人,以確認申請表格中所填資料是否屬實,此人是否有資格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國。儘管E-1持有者可以在美國居留較長時間,甚至可以無限期居留,在面談時,受益人還是需要表明在簽證有效期屆滿時將返回原居住地。
 
(3) 沒有預先篩選程式的情況
極少數領事館沒有預先篩選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申請必須按照此領事館的規定提交申請。與其他非移民簽證面談不同的是,E-1簽證並不是在公開的視窗進行面談,而是與專門的官員在房間內進行面談。因為E-1簽證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非常多,領事官員需要用較長時間來檢查、詢問。即使如此,E-1簽證的面談程序也會在一天內完成。
 
如果所有的安全措施在面談時已經完成,而且面談時領事館官員也能依據提交的材料和對有關情況的詢問確定受益人可以獲得E-1簽證,在面談當天申請人就能獲得簽證;如果領事官員需要更多資訊,申請人可能需要進行另一輪面談;如果安全檢查程序尚未完成,申請人需要等待安全檢程序完成後才能獲得簽證。
 
(4) 領事館面談技巧
第一次申請E-1簽證的外籍人士一般必須經過領事館面談這一步。面談有助於領事官判斷該申請人是否屬於下列不符合簽證申請條件者:
• 是否屬於不允許入境的外籍人士
• 是否屬於不可獲得簽證者
• 是否有移民傾向

另外,E-1簽證的受益人還必須需要滿足以下幾個具體要求:
a. 能夠證明其符合有關“貿易”類要求:
• 海外公司長期進行貿易活動
• 海外公司每年與美國的貿易量應該占其年貿易量的50%以上
 
b. 能夠證明其符合有關“國籍”的要求:
• 海外貿易公司的國籍與其最大控股人一致,且都應該屬於符合申請條件的條約國
• 受調派人員的國籍應該屬於條約國
 
c. 能夠證明受益人本人符合“高級管理人才或專業技術人員”的要求:
• 學歷、經歷是真實的,例如申請人的學歷,文憑或者申請人所受專業培訓,持有的技能資格證書;申請人的最近工作經歷,職稱是否屬實等等
• 能夠達到該工作所要求的標準,比如,作為主管或經理的員工必須證明自己有必要的管理能力;有特殊技能的雇員需要證明自己具有美國員工缺乏的有關公司產品技能或技術上的知識
 
d. 能夠證明受益人的配偶合和子女能符合要求:
證明該受益人與其配偶及子女的關係是真實的:例如結婚證明,公證信,孩子的出生證明,家庭合影照等。
 
e. 能夠證明美國雇主符合申請要求:
能夠證明美國雇主的經濟狀況,目前的稅單、財務報表等能夠說明該雇主有能力支付該受益人的工資。
 
f. 能夠證明該受益人有回國的意向:
儘管E-1持有者可以在美國居留較長時間,甚至可以無限期居留,在面談時,受益人還是需要表明在簽證有效期屆滿時將返回原居住地。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向移民官對此進行證明:
• 在美國境外有不想放棄的住所。如在美國境外購置的房產並未轉賣的證明,甚至是自己的祖墳或為自己提前購買的墳地在原居住地等。
• 在原居住國有難以放棄的經濟關係。例如擁有理想的工資收入、公司股票、銀行存款,擁有自己的汽車、房產、土地、公司等。
• 在原居住國有未了的職業關係。比如,申請人出示目前所在單位開具一份在職證明或休假證明,說明在其在美國工作期間,原單位將為其停薪留職等。
• 在原居住國有著重要的家庭及社會關係。建議證明自己某些重要的家庭成員仍然將在原居住國長期生活,表明受益人熱愛自己親戚朋友,將會回國和他們團聚。
• 出示美國雇主的邀請信及有關雇傭文件,在這些信件及文件中能夠說明受益人去美國的目的、計畫及停留期限等的短暫性。
 
四、申請E-1條約商人簽證延期
1. 概述
與其他非移民相比,E-1簽證的持證人在某些方面更優越,特別是他可以幾乎無限制的停留在美國。許多持證人已經在美國居留了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其身份並不完全與非移民身份一致,且看起來更像是美國的永久居民。只要在其簽證到期日之前表示他會在居留權到期時離開美國,該E-1簽證的持證人就能繼續留在美國。
 
然而,E-1簽證的有效期只有兩年,那麼需要繼續留在美國則要申請延期,申請的方式有兩種:
a. 持證人每到美國境外旅行一次,他/她就可以在重新入境美國時自動重新獲得一個兩年的居留許可。對那些至少每兩年到美國境外旅行一次的持證人而言,其簽證就可自動延期,對此僅有的限制是簽證的有效期。
b. 如果持證人在兩年的簽證有效期內沒有出境旅行,他/她就必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請。通過申請,E-1簽證的持證人每次可以獲得兩年的延期期限,而且沒有最長居留時間的限制。

注意:儘管持證人只需每兩年至少出境旅行一次就能自動獲得延期,但由於大多數的E類簽證的有效期是四年或五年,因此該類持證人最終還是需要更新其簽證。新簽證與原來簽證的申請方式相同,同時要提交一封自薦信以及證明其貿易活動仍然存在,同時也滿足其他所有要求的證明材料。
 
2. 不能申請延期的人群
若E-1簽證延期的申請人在送件期間其原身份過期,那麼他必須在國外申請E-1非移民簽證(除非他能證明他符合可以延緩改變身份的特殊情況)。此外,若申請人的居留時間超過了其原來的批准時間,他必須向其國籍所在國的美國領事館提交簽證申請,而不能向任何第三國的領事館提交申請(除非有特殊情況)。

另外,申請人在美國非法居留時間超過了最大規定期限(181天及以上)後,一旦他們離境,將被拒絕再次入境美國。同時,根據非法居留時間的長短,他們分別將在3到10年之內不能申請任何移民及非移民簽證。
 
注意:上述“特殊情況”是指由於發生了某些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事情(如意外、生病等),使得改變身份的申請人不得不延緩其延期的申請。申請人應該提供強有力的證據以證明確實存在該情況。
 
五、申請改變E-1條約商人簽證身份
1. 概述
已經以另一種非移民身份進入美國的人可以通過申請改變成為E-1身份,且此類情況經常發生。某商人持B-1商務簽證去美國進行首期投資活動考察,而其投資活動進展的比預期要好,需要他繼續留在美國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人滿足條約商人的條件,他就能申請改變為E-1身份,從而留在美國工作。
 
申請改變為E-1身份的方式有兩種:
a. 申請人可以回到其自己的國家向當地領事館申請E-1簽證。
b. 申請人可以在美國境內向美國移民局提交改變身份的申請。獲得批准後,他可以向第三國申請新的簽證。注意: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美國領事館對已經以另一種身份進入美國的第三國外國人有著嚴格的限制。這些領事館的移民政策變化無常,因此,在提交此類申請前,申請人最好向其核查一下。
 
2. 適用人群
申請由其他非移民身份改變為E-1身份的人群中,最常見的是由B-1改變為E-1身份,即由短期商務簽證改變為條約商人簽證。

若某條約公司員工持B-1簽證到美國進行短期商務考察,期間由於工作需要,他必須留在美國工作,同時他與他所在公司都達到了申請E-1簽證的要求,那麼,他就可以向美國公民和移民服務局申請改變為E-1身份,從而留在美國工作。
 
3. 不能申請改變身份的人群
若申請改變身份的申請人在送件期間其原身份過期,那麼他必須在國外申請E-1非移民簽證(除非他能證明他符合可以延緩改變身份的特殊情況)。此外,若申請人的居留時間超過了其原來的批准時間,他必須向其國籍所在國的美國領事館提交簽證申請,而不能向任何第三國的領事館提交申請(除非有特殊情況)。
 
六、注意事項
1996年法案規定某些非移民須向他的國籍所在地提交重發簽證的申請。這項規定是針對在境外領事館申請非移民簽證,並且在美國逾期居留的外籍人士提出的。在這種情況下,在新簽證簽發前,申請人不能再次入境美國。並且此外籍人士只在國籍所在地提交簽證申請。一旦逾期居留,即使只超過一天,他也只能在國籍所在地提交簽證申請。並且非法居留可能使外籍人士喪失申請非移民簽證的資格。
 
在移民局批准改變身份的申請後,受益人便有權以其新的非移民身份留在美國。但如果該受益人離開了美國,他/她則必須在美國境外的美國領事館申請一個新的簽證。注意:在美國境內改變身份的人不能在華盛頓的簽證處申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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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條約商人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E-1條約商人的家屬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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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E-2條約投資人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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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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