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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J-1交流訪問者簽證及兩年離境豁免(二)
流覽次數:3915    添加時間:2018/10/11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四、持J-1簽證在美國境內的相關事宜
1. 學生
中學生可允許停留一年。接受學位教育的大專院校學生(Degree college and university students)可停留到預期的學業計畫結束時為止。接受博士學位以下的學位教育的大專院校學生可以在學業計畫結束後參加18個月的實習。博士後可以在授予學位後進行為期36個月的實習。接受非學位教育的大專院校學生(Non-degree college and university students)被允許的停留期限為兩年。

2. 教師
J-1教師被允許在美國公立或私立的初級與中級教育機構授課,並參加學校及社區內的文化交流活動,從中更好的瞭解美國的文化、社會以及初級與中級教育的情況,從體驗中學到一些初級與中級教學方面的有用技能和經驗,同時也讓美國更好的瞭解別國的文化、習俗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情況。

J-1教師只能參加DS-2019表格上所標注的教育機構舉辦的交流訪問活動以及該教育機構參加的官方學校活動(official school activities),如:學生實地考察旅行(school field trips)、師資訓練項目(teacher training programs)等。

J-1教師的停留期限一般為完成所屬交流訪問計畫所需時間,最長停留期限為3年。如果3年內無法完成交流訪問計畫,J-1教師就需要申請延期。

3. 教授/研究學者
J-1教授和研究學者可以在資助人不反對的情況下參加臨時演講或短期交流活動。這些演講與交流活動必須與參加的交流計畫的主要活動相關,並且不會對參加的交流訪問計畫造成延誤。如果接受工資或其它形式的報酬,交流訪問教授及研究學者必須作為獨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參與這些臨時性的活動。

所謂獨立承包人,指運用自己的方式方法來執行某項獨立的事業或合同(independent business, contract),以完成一件工作(a piece of work),並且行為僅受結果控制的個人或實體(individuals or entities)。個人或實體是否屬於獨立承包人,與對自己的稱謂無關,視實際情況而定。

為了參加含有工資或其它形式報酬的臨時演講或短期交流活動,J-1教授及研究學者必須事先獲得交流計畫相關官員的許可。他/她必須向相關官員提交以下材料:
a. 由邀請參加臨時演講或短期交流活動的機構出具的信函,說明活動的日期、時間、活動主題、報酬數額及對於活動的詳細描述;
b. 由所在部門主管人員出具的信函,表明支持參加此項活動,並解釋為何參加此項活動能夠促進所屬的交流訪問計畫。
 
J-1教授及研究學者的停留期限一般為完成所屬交流訪問計畫所需時間,最長停留期限為3年。如果3年內無法完成交流訪問計畫,J-1短期交流訪問學者就需要申請延期,停留期限最多可延長為5年。

注意:在有些情況下,有些J-1教授及研究學者交流訪問計畫的期限為6年。但這需要資助人事先向美國國務院提交申請。

4. 專家
J-1專家的停留期限一般為完成所屬交流訪問計畫所需時間,最長停留期限為3周。如果3周內無法完成交流訪問計畫,J-1短期交流訪問學者就需要申請延期。持J-1簽證的專家的停留期限最多可延長為1年。

5. 短期訪問學者
短期交流訪問學者只能參加DS-2019表格上所標注的教育機構、會議等舉辦的交流訪問活動。短期交流訪問者也可以在其它非DS-2019表格所標注地點講課、訪查或進行其它活動,但是必須事先得到所屬交流訪問計畫資助單位的書面授權或批准。

J-1短期交流訪問學者的停留期限一般為完成所屬交流訪問計畫所需時間,最長停留期限為3個月。如果3個月內無法完成交流訪問計畫,J-1短期交流訪問學者就需要申請延期,停留期限最多可延長為6個月。

6. 參加培訓者
J-1受訓人員的停留期限一般為完成所屬交流訪問計畫所需時間,最長停留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唯一例外的情況是,參加飛行員培訓計畫的受訓人員的最長停留期限為24個月。

五、J-1簽證的延期
儘管J-1交流訪問者獲准初次入境美國的停留期限可以為所參加的交流訪問計畫所允許的最長停留期限,但是交流訪問者身份資格證書(DS-2019表格)上所注明的期限可能會短於此最長停留期限。
 
如果交流訪問者決定要在美國停留至所參加的交流訪問計畫所允許的最長停留期限,必須付諸一定的程式。贊助方可以向SEVIS系統輸入交流訪問計畫的新終止日期和臨時性注釋說明,以延長訪問者在美國的停留期限至交流訪問計畫所允許的最長停留期限。之後,SEVIS系統會生成一份新的DS-2019表格,上面反映出J-1交流訪問者在美國停留期限的延長。無需向國務院或移民局單獨提交延期申請。
 
注意:上述程式只適用於將交流訪問者在美國的停留期限延長至所參加的交流訪問計畫所允許的最長停留期限。超出最長停留期限之外的延期申請討論如下:

豁免申請候審期間要求延期:
美國政府規定,J-1簽證持有者在所參加的交流訪問計畫所允許的最長停留期限未到期之前,即使該簽證持有人已經提交回國居住兩年的豁免申請,贊助方仍能為他辦理延期。然而,一旦國務院通知贊助方,它已經向移民局發送了關於豁免申請的推薦信,該J-1交流訪問者就不再被視為真正意義上的J-1交流訪問者,儘管他可以停留至DS-2019表格上注明的截止日期,但已不再具備申請延期的資格,也無需再申請延期。
 
超過某種交流訪問計畫所允許的最長停留期限的延期:
如果J-1簽證持有者參加的交流訪問計畫需要延至的期限超過此種類別的交流訪問計畫所允許的最長停留期限,則必須得到國務院的批准。延期申請必須由交流訪問計畫的贊助方提出,並包含申請延期的合理原因。$370申請費必須隨附延期申請同時提交。
 
具體操作程序
(1) 交流訪問計畫的贊助方必須通過SEVIS系統的對話模式,向國務院提交電子申請;
(2) 提交申請後30天內,贊助方必須向國務院提交書面支持性文件和不可返還的規費。

六、在美國境內由其他非移民身份改變為J-1身份
已在美國境內的非移民可以向移民局提交申請,改變為另一種非移民身份。這些改變身份申請之一便是改變為J-1身份的申請。但是,這些改變為J-1身份的申請可能會使移民局對申請人赴美的最終目的產生懷疑。一些領事官員認為,由於辦理J-1簽證相當困難,很多人就選擇先辦理其他簽證到美國,然後在美國境內申請改變為J-1身份。
 
由於從其他身份轉為J-1身份經常會使申請人的入境意圖受到懷疑,申請人應說明自己想改變身份的原因,尤其要說明為什麼沒有在美國境外的領事館申請J-1簽證。申請人如果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就最好回國申請J-1簽證後赴美參加交流訪問計畫。

除了DS-2019表格,申請人還必須提交向領事館申請簽證時完全相同的證明文件。如果申請人的合法身份已經到期,申請人必須提交信函,解釋為什麼不及時提交改變身份申請。如果申請人證明情況不同尋常,如果沒有這些情況申請人就可以保持有效身份,並且該申請人屬於“真實的”(bona fide)非移民,則申請人不會被驅逐出境。此外,申請人還必須解釋為什麼不在領事館申請J-1簽證。
 
不能申請改變身份的人群:
提交改變身份申請時已失去身份的外籍人士只能在美國境外的領事館申請J-1簽證,除非可以證明有延遲申請的正當理由。另外,申請人如果在美逾期停留,就會被要求向國籍所屬國內的美國領事館重新申請J-1簽證。外籍人士不能向第三國內的美國領事館提交J-1簽證申請,除非他可以證明有“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存在。
 
注意:在美國非法停留達到181天或以上的外籍人士將被視為有不可入境的理由,將被驅逐出境,並根據非法停留時間的長短,在之後3年或10內由於不可入境而無法獲得簽證。

七、J-1簽證兩年離境豁免
1. 哪些J-1申請者受兩年本國居住限制
並不是所有的J-1簽證都受此限制。J-1申請人在填寫DS-2019表的時候會發現,有一欄有關”two-year home-country physical presence requirement”需要由簽證官勾選,而判斷這名J-1申請者是否受兩年本國居住限制的標準是什麼呢?標準為:
(1) 政府資助的交流項目:無論你的J-1簽證是完全或者部分受資助,只要出資來源於美國政府、本國政府、受美國政府或者本國政府資助的任何機構其中之一,你都受到兩年本國居住限制;
(2) 專業知識或者技能:假如你參與的J-1項目是促進本國發展屬於某一專業領域或者專業技能,而且這項目所屬專業或領域列舉在你本國的交流訪問學者專業技能列表(Exchange Visitors Skills List)上,有關你本人的專業或者項目領域是否在此列表上,可登陸美國國務院網站查詢;
(3) 研究生醫學教育或培訓:你以J-1赴美是為了接受研究生醫學教育或此類培訓。
 
2. 基於五大理由可以申請J-1豁免
美國移民局規定,基於五個而且僅僅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作為申請理由,這五項理由分別是:
(1) 不持異議信(No Objection Letter)——最常見的豁免方式
(2) 極大困境
(3) 迫害
(4) 美國政府部門請求
(5) 指定的美國公共衛生部門或等同地位相關部門請求

有關不持異議信
不持異議信是由本國政府駐美國大使館發出,表明對申請人不履行兩年回國居住限制以及可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無異議,這封不持異議信不經過本人手中,而是發出寄給豁免審理部門。基於這種理由的申請,只要申請人參加交流計畫的費用不是由美國政府出資的,一般都可以獲得批准。
 
有關美國政府部門的請求
請求信由有關美國政府部門發出,需要這一部門的最高決策者或者委託人簽字,請求信直接遞交給豁免審理部門。信中需要闡述對於豁免申請人兩年回國居住限制對於美國的利益所在以及必須回國會造成的損失。此種申請的批准與否一般取決於申請人留在美國對於有關政府機構或交流計畫主辦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

有關迫害和極大困境
需要向移民局遞交表格I-612,表明自己如果回到本國會因政治立場、種族、宗教等受到迫害或者會因回本國而給美國配偶和子女造成身心上的創傷等,移民局通過審批,才符合以迫害或者極大困境為理由的申請資格,但是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理由填寫I-612表格。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將會受到迫害,而無需證明自己以前遭受過迫害。
 
有關指定的美國公共衛生部門或等同地位相關部門請求
基於這個理由也被稱作Conrad State 30 Program,申請人員需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願意在醫療人員匱乏的地方並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從事醫護事業;二是同意在收到豁免後90天內必須到任;三是和指定那個醫療機構簽訂合同,任期不低於三年且每週工作不少於40小時。
 
3. 一般情況的申請步驟
(1) 填寫J-1簽證豁免申請表DS-3035
(2) 準備豁免申請的支持性材料
(3) 向美國國務院的豁免審理處遞交申請和支持性材料
(4) 查看自己的豁免申請審理狀態和更新自己的聯繫資訊
(5) 可能收到補件要求需要提交其它材料
(6) 等待審理過程,基於申請的五大理由之一而具體審理時間不同,除迫害和極大困境需要審理3周~6個月時間外(這是佛蒙特服務中心的審理時間,而加州服務中心的審理時間約為12~15.5個月),其它都在4~8周左右
(7) 美國國務院豁免審理處將審理建議直接轉交移民局
(8) 移民局有關部門最終決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全美啟用“J-1簽證豁免”線上申請審核系統
https://chinesehighway.com/content/j1.do,所有申請人均須提交線上申請資訊,並將書面申請材料郵寄至“紐約中心”辦理。

一般中國學生都會以不持異議信這項為理由來申請,所以,針對中國交流訪問學者的情況,將以下資訊摘錄給讀者:
申請需要滿足的基本資格與條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申請時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因私護照;
(2) 來美途徑屬於自費留學或單位公派;
(3) 在美有J-1簽證記錄,申請豁免時J-1簽證記錄已滿6個月;
(4) 申請豁免時在美,且具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期限;
(5) 在駐美使領館教育處有註冊登記記錄;
(6) 與國內原所在單位結清經濟、住房等關係,並已協商解決其它未了事宜。
申請所需材料請參考中國駐當地美國領事館的J-1豁免說明網頁。
 
雖然在領事館網站可以查詢不持異議信豁免的很多資訊,但申請人可能在申請時就不滿足簽證記錄條件、面臨身份到期或其它難題,另外,這部份資訊也僅僅是整個豁免流程的一個環節,之後還有美國國務院、移民局手續,如有這些方面的疑慮,可諮詢專業顧問。
 
總體來說,J-1豁免申請是一項比較複雜的申請,其中準備材料及申請程序等環節對於沒有經驗的初次申請者來說非常困難,建議找有經驗的律師來辦理。

在我們DIY平臺
http://www.usldiy.com/可以閱讀相關操作指南:
J-1交流訪問者簽證申請操作指南--學生
J-1交流訪問者簽證申請操作指南--教師
J-1交流訪問者簽證申請操作指南--教授/研究者
J-1交流訪問者簽證申請操作指南--專家
J-1交流訪問者簽證申請操作指南--短期訪問學者
J-1交流訪問者簽證申請操作指南--參加培訓者
J-1交流訪問者豁免回國居住要求申請操作指南
J-2:J-1交流訪問者配偶及子女簽證申請操作指南

更多資訊,歡迎收聽我們網上講座《如何理解J-1交流訪問者簽證及兩年離境豁免?》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2102941388.htm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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