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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EB-3移民,美國公司支薪能力被質疑如何回應?
流覽次數:4123    添加時間:2018/9/6    來源:臧迪凱聯合律所

在職業應聘(EB2/EB3)移民中,外籍員工除了滿足學歷、專業、工作經歷等基本要求,美國公司財務狀況也很重要,如果未達標會被質疑支薪能力。臧迪凱聯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帶大家瞭解最近一個案例:
 
申請類別:EB-3專業人才
申請方(美國公司):經營電子零配件,員工10名
外籍員工(外籍員工):Eric是出生在馬來西亞的華人,大學畢業後和中國太太結婚,育有兩個小孩,希望通過美國公司辦理移民。
 
時間摘要:
2017年8月15日遞交PERM勞工證申請;
2018年1月PERM批准;
2018年4月同時遞交I-140 & I-485申請;
2018年5月USCIS發出I-140補件通知(RFE)針對公司的支薪能力;
2018年5月遞交補件說明和材料;
2018年6月收到批准通知。
 
申請難點:
1. Eric已經通過H-1B在美國公司上班,但公司經營狀況不如預期,稅單和財務報表連續兩年都呈現虧損,公司最近也在裁員,Eric很擔心公司能否支持他完成綠卡申請;
2. Eric 2017年實際拿到的薪水低於H-1B承諾的薪資(offered wage)。
 
臧迪凱律師團隊將本案中,移民局確定美國公司支薪能力的主要方法總結如下:
 
第一,如果外籍員工已經為美國公司合法工作(例如H-1B),查看美國公司發放外籍員工的工資情況。如果外籍員工的工資達到H-1B申請時承諾的薪資,可以證明美國公司有能力支付薪資。本案中,Eric的2017稅單、W-2顯示薪資不能達到H-1B承諾的水準。
 
第二,如果上述方法未能確定美國公司的支薪能力,那麼移民局接著會通過查看美國公司的稅單來考察美國公司的淨收入(net income)。通過對淨收入的考察來判斷美國公司是否有能力支付PERM勞工證上承諾的薪資。
 
但根據公司稅單顯示,美國公司的淨收入也不足以支付Eric的薪水。
 
另外一種方法是,查看美國公司的流動淨資產(current net assets),但美國公司這點也不符合。
 
解決方案:
由於美國公司的財務狀況短期內無法獲得改善,也不能為Eric提供更多的財務資料。因此臧迪凱律師團隊將補件重點放在Eric的H-1B薪資證明上。經過梳理,發現Eric2017年暑假7月曾請假陪太太回中國探親,將請假期間的薪資扣除後,和Eric的H-1B薪資是吻合的。因此臧迪凱律師團隊指導Eric調取了請假記錄和人事證明,也準備了美國公司信請老闆簽署,以證明2017年薪資未達H-1B水準是有原因的;另外,8月開始Eric沒有再請假或其他狀況,通過計算可以證明從優先日(2017年8月15日)開始至今,美國公司給Eric發放薪水完全達到了H-1B標準,從而也證明了美國公司的支薪能力。
 
最後綜合公司和Eric資料,臧迪凱律師團隊總結了一封有理有據的說明信,根據事實和規定,Eric公司雖然目前財務狀況欠佳,但仍然符合了移民法上的支薪水平,有能力為Eric申請綠卡。
 
律師點評:
臧迪凱律師提醒:根據移民法規定,只要是應聘移民類申請,美國公司都必須證明從優先日開始公司財務能力足以支付該外籍員工的薪資。此項證明通常是體現在公司年報、聯邦稅單或者審計過的財政報表中。如果員工已經開始為公司工作,則可以用薪資來證明。另外我們需要瞭解的是:優先日期即為勞工局接受勞工證申請的那一天。在此案中,PERM勞工證于2017年8月15日遞交,承諾的薪資為$65,000/年。
 
*相關閱讀:【成功案例】EB-3技術人員申請專業職位兩周獲批
 
*為保護客戶隱私,客戶姓名為化名。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英文網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網站:www.tsangslaw.cn
聯繫電話:1-800-985-1234(美國專線) / 86-138-1811-4320(中國專線)
 

作者:陳婕律師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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