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特殊能力專業人士(Exceptional ability aliens) 移民法分類為EB-2B,即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方面擁有特別能力,會在全國經濟、文化、或教育上對美國有幫助的優秀專業人才。特別能力是指擁有明顯超出一般該領域同仁的學歷以及專業經驗的能力。同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中的特殊領域傑出人才相比,這一類人不僅領域範圍更小,同時在所取得的成就上也更低,在名聲上一般也最多具備全國性聲譽。移民局要求受益人必須至少提出下面所列6項中的其中3項證明自己的特別能力: a. 官方學術記錄,證明受益人曾獲得該專業領域的大學、學院或其他進修機構所頒發的學位、文憑或類似獎項; b. 目前或先前雇主的證明書,證明受益人在其申請的職位領域內具有10年以上的全職工作經驗; c. 職業執照或證書,證明受益人有從業資格; d. 與同領域的其他人相比,受益人享有高薪酬勞; e. 證明為某專業協會的會員; f. 由同行、政府單位或專業、商業協會出具證明,認同受益人在所屬行業或領域的成就和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