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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EB-1C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移民(一)
流覽次數:4431    添加時間:2018/3/30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隨著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許多公司都將他們的資深員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國外公司去,這其中就包括將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運營,這些跨國公司經理和行政主管一般都希望能拿到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綠卡”,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延期或改變非移民身份的麻煩,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能讓子女長期留在美國接受優質教育。
 
其中,EB-1C傑出的跨國公司經理或主管移民是許多在美國及海外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將其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以L-1A工作簽證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營運之後,備受這些主管或經理青睞的移民方式。
 
這種職業移民類別適用于申請移民的跨國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其必須在申請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國以外)的部門擔任經理以上的職位,在美國的子公司成立至少有一年時間,申請人來美國後將在該公司企業中擔當經理級以上的職位。
 
一、EB-1C 職業移民概述
1. EB-1職業移民類別及特點
(1) EB-1類別
職業移民第一優先EB-1分為3類:
(a) EB-1A:特殊領域的傑出人才(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
(b) EB-1B:優秀教授和研究者(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c) EB-1C:傑出的跨國公司經營管理人才(Managerial or executive transferees)
 
(2) EB-1特點
(a) 此類優先每年有40,000個名額,加上第四優先(特殊移民)和第五優先(投資移民)中沒有用完的名額,但是現在投資移民的名額都不夠用;
(b) 此類優先不需要勞工證,直接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請。
 
2.EB-1C職業移民介紹
(1) EB-1C簡介
EB-1C跨國公司的經理或主管移民,申請批准後,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之子女即可獲綠卡赴美,成為美國永久居民。與L-1簽證相同,也是根基於跨國公司關係,即中國與美國公司存在母子隸屬關係。辦理週期約8~12個月。申請EB-1C職業移民,要求美國公司運營了一年以上。受益人則可以是在美國的L-1A,也可以是本人從未到過美國的海外公司的經理。
 
(2) 申請EB-1C的途徑
申請EB-1C有兩種途徑:一是外國的一家總公司在美國新建一家分公司,經營一年以後可以為其公司的總裁直接提出移民申請。另一途徑是:購買在美已運營一年以上時間的公司為子公司,業務不必相關聯,構成母子隸屬關係,外國的總公司匯款到美國收購控股一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美國公司,美國公司就可以為該公司的高級經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請,成功後直接以全家綠卡到美國。當然,兩邊的公司經營要比較好,申請人情況要比較強,才能順利辦成功。
 
(3) EB-1C優勢
(a) 投資現成美國公司就可直接申請EB-1C移民,從而節省到美國新辦L-1分公司經營一年後才能提出移民申請的時間以及高額的經營費用;從而避免到美國新辦L-1分公司的麻煩(時間、費用和經營風險);
(b) 投資額沒有具體規定,可以比投資移民的一百萬或者五十萬少,主要看商業計畫;
(c) 批准的全家綠卡是正式綠卡,不像投資移民批准後頭兩年是條件綠卡;
(d) EB-1C申請無須經勞工部批准勞工證,可節省至少一年以上時間;
(e) 申請人工作居留地點可選擇:申請期間人在中國:該跨國公司經理可以呆在中國繼續如常經營,等待其移民申請的批准。申請批准後,全家到領館辦理移民簽證赴美。該跨國公司經理既可以在美國以外繼續經營生意,也可以申請以L-1身份來美國分公司工作,或者在美國調整為L-1身份以後,同時等待I-140移民綠卡申請的批准。I-140申請批准後,即可轉到美國駐海外領館辦理移民 簽證,以儘快拿到全家綠卡。
(f) EB-1C申請沒有最低投資額要求,比投資移民風險小而且簡單。合乎這類經理及行政人員的條件之一是在過去三年內至少有一年為擔保申請的公司工作,工作的性質應該是管理階層的工作。如果受益人已經身在美國,過去三年內有一年為公司工作的條件,則受益人在來美以前的三年中為擔保申請的公司工作過一年,在美國營業擔保申請的公司,至少已開始營運一年。
 
(4) 跨國公司概述
很多跨國公司制定了長期計畫,經常性地將公司內部高層管理人員調往世界各地,其目的在於讓公司的這些重要雇員在事業上能夠有一個平等發展的機會。與此同時,這種高層行政管理人員之間的互動交流能夠促進他們的溝通經營理念,對公司的發展提供創造性的建議以及改善服務方式,從而提高公司的競爭力。這對於公司的聲望和發展也是十分關鍵的。公司內部高層管理人員常規性地流動也可以保證和提高公司服務和操作程序在全球範圍內的統一性。當跨國公司在一個國家開發新的市場時,經常會需要一些熟悉公司內部程序和公司產品性能的人員,能否在公司創建的初期提供這樣的人員往往是成敗的關鍵;大型的跨國公司也希望能在短時間內機動靈活地安排內部人員的調動。
 
以下是對跨國公司的一些概述:
a.定義:
跨國公司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對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範圍不作特殊要求。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因而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於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的關係,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針對和中國有關聯的跨國公司,是指同時在中國境內外擁有關聯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國境內的關聯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區域(含中國)投資管理職能的企業集團,包括中資控股企業集團(即中資跨國公司)和外資控股企業集團(即外資跨國公司)。
 
b. 跨國公司的關聯公司:
跨國公司的關聯公司包括境內關聯公司和境外關聯公司,其中,境內關聯公司包括:
• 外資跨國公司在境內設立的分公司;
• 外資跨國公司控或參股(參股比例不低於25%,下同)的外商投資企業;
• 外資跨國公司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在境內設立,並委託其管理的分公司;
• 外資跨國公司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在境內控股或參股,並委託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
• 中資跨國公司在境內設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參股的公司。
 
跨國公司境外關聯公司包括:
• 外資跨國公司境外總公司;
• 外資跨國公司境外總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參股的公司;
• 中資跨國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參股的公司。
 
二、EB-1C職業移民申請條件
1. 美方雇主提供一個全時,永久性的工作職務
“永久”的含義是該工作沒有一個固定的時間期限。雇主必須是美國境內的公司。公司所有權可以是外國的,只要該雇主在美國境內有一個分公司或一個辦事處就符合條件。為該外國人申請的美國分公司或辦事處要為該外國人進行擔保。
 
2. 雇主有能力支付該外國人的薪水
雇主必須出示能夠支付該外國人工資的證明。如果雇主沒有能力支付雇員工資,那麼該雇主就沒有資格給外國人提供工作職位。這主要是針對那些利潤微薄的小公司而言,包括新成立的公司及小企業。
 
3. 外國人和其雇主都希望該外國人能夠擔任該項工作
外國人和其雇主都有意圖促成他們之間的雇傭關係。雇主和該外國人必須留心以下情況:外國人相對於所提供的工作職位來講資歷過高,或者外國人在和所提供的工作毫不相干的領域內受訓過(比如一個內科醫生被提供的工作職位是一餐館的經理)。
 
4. 不必申請勞工部簽發的勞工證
申請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和NIW,不必事先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而申請其他職業移民類別,在雇主向公民移民服務局(USCIS)提交申請之前,必須先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並且聲明在招聘結果中沒有符合條件的美國人適合該職位。
 
EB-1C跨國企業高管移民成功案例
 
 
李先生從事傢俱設計、開發與銷售行業,並擔任國際運營部副總經理職位。
 
案件難點:
1. 李先生直接申請的EB-1C移民,在這之前未持有L-1A工作簽證;
2. 李先生更像是一位工廠主管而非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而中國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有多層關係,結構比較複雜。
 
案件成功關鍵:
1. 證明美國公司與中國公司之間的控制關係(母子公司關係);
2. 證明李先生在美國公司擔任職位是高級經理或行政主管。
 
為了進一步證明李先生有能力出任美國公司一職,我們調查了李先生的教育背景、以往工作經驗,還請兩位專家評估了李先生的工作經歷,均反映出其稱職的管理能力。
 
結果:
歷經10個月獲准EB-1C移民申請。

 
5. EB-1C受益人必須滿足的申請條件
(1) 受益人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
a. 必須在申請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國以外)的部門擔任經理以上的職位,來美國後將在該公司或企業中擔當經理級以上的職位;
b. 美國的公司必須和海外國保持有規律的、系統的、連續的貨物供應、服務往來;
c. 美國的公司至少建立一年以上。
 
(2) 以經理人員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他/她的職務要符合下列條件:
經理Manager指公司業務方面的主管,可以是整個公司業務,也可以是公司的某一個部門的業務,有權控制別人的工作,有權雇傭或解雇員工,對於公司業務的日常工作負責。
 
1990年移民法允許管理人員可以是沒有雇傭或解雇員工的權利。但移民法也規定初級主管(First-line Supervisor ) (如修理工、監工-Mechanic and Foreman)則不符合管理人員資格,除非本身是兼有真正的管理職務。
 
經理擁有管理權,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負責管理本機構、部門、分部或組成機構;
•負責監督和管理其他的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工作或者管理本機構內部的部門;
•對直屬的職員有權雇用,解雇或有人事任命的建議權,以及其他的人事權利(例如升職或授權)。如果該申請人沒有直屬下級職員,應遵循該機構的高級管理職能分配的規定;
•在機構日常的工作中有決斷權;
•管理普通工人的基層主管,除非管轄的工人屬專業人員,否則不能列入經理人員,例如技術主管等。
 
(3) 以公司行政人員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他/她的職務要符合下列條件:
行政主管Executive指公司決策人員,確定公司發展方向,重要事務的安排,只隸屬更高一級行政人員的領導。
 
是否為行政主管人員,簡單的標準有兩條:a. 是否監督他人的工作,但人數多少並無多大關係;b. 如果只負責公司的生產或服務工作,則不能算作行政主管。
 
實際上即使是小公司,行政主管也會花很多時間進行生產或服務性質的工作。移民局會因每一個具體案情而作出決定。有些名稱如總裁(President)、副總裁(Vice President)和監管人員(Controller)均符合條件。但如果一個公司的所有成員均為行政主管,移民局會產生懷疑。
 
行政主管擁有執行權,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指導機構的管理或主要職能的運作,及機構的主要組成;
•設定機構的發展目標、組成、功能的綱領政策;
•在政策制定和決策方面有較大的許可權;
•直接接受高層管理人員的監督或對董事會、持股人負責。
注意:決定是否是公司具有決策權的行政人員,其公司的規模與移民局是否批准有相當的關連,公司越大其需要行政人員的調動也就更有理由。
 
6. 海外雇主和美國雇主必須滿足的條件
申請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海外雇主和美國雇主也是根基于跨國公司關係,即中國與美國公司存在母子隸屬關係。
 
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定方式能夠對另一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而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 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 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2)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係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係。
 
(3)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搆,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
 
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的公司,又稱控股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眾多的子公司、孫公司而成為龐大的公司集團。母公司只要通過較少的資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資本購買別的公司,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團模式。
 
EB-1C跨國企業高管移民,2次被拒後翻案成功
 
潘先生從事機械製造與銷售行業,並擔任行銷總監職位。
 
案件難點:

1. 證明潘先生將擔任的是美國高級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
2. 美國公司與臺灣公司的非直接從屬關係
3. 該案之前曾由兩家不同的律師事務所負責,皆未能批准
 
案件成功關鍵:
1. 證明美國公司與臺灣公司之間的從屬關係
2. 證明潘先生具有高級經營管理人資格
 
由於之前遞交的兩份申請,移民局已有備案,如何推翻移民局之前的判決,讓官員相信潘先生不僅僅是銷售,臧律師團隊花費了大量的功夫。
 
從強調管理能力和證明潘先生的行政主管能力入手,透過多項專家證言、員工證明、公司組織結構圖、銷售業績等資料,以彰顯潘先生在公司的管理職位。
 
結果:EB-1C移民申請成功獲得批准,未經移民局的RFE(補件要求)。

 
在現實情況中,經營狀況良好的外國總公司匯款到美國,購買在美已運營一年以上時間之公司為子公司,業務不必相關聯,構成母子隸屬關係,美國公司就可以為該公司的高級經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請,成功後直接以全家綠卡到美國。
 
此外,外國的一家總公司在美國新建一家分公司,經營一年以後也可以為其公司的總裁直接提出移民申請。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具有以下特點:
(1) 是公司的分支機搆;
(2) 具有營業資格;
(3) 不具有法人資格。
 
針對EB-1C職業移民問題,我們後續文章還會再介紹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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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EB-1C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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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夥人,專精EB-1A、EB-1C、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夥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1天獲批、美國公司0員工L-1延期、為被拒EB-1C翻案獲綠卡等眾多成功案例,幫助世界各地成千上萬家庭成就美國夢。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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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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