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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簽證大解析
流覽次數:4297    添加時間:2018/3/20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國B類簽證是所有簽證類型裏面申請數量最多,幾乎所有申請人都是自己申請,所以也是拒絕最多的一種簽證類型。主要因為申請人不瞭解美國的一些相關規定,申請流程,申請條件,以及移民官在審核B-2各類旅遊簽證時從哪些角度來審查。B-2簽證將來肯定會增加更多的申請人數,但同時移民官會更嚴格審查資料,決定是否發放B-2簽證。

一、B-2簽證概述
1. 法令依據
(1) 無意在美國工作、學習,只是到美國作短期觀光、醫療、探親的申請人
(2) B-2簽證申請人在美國以外有固定的住址,並且住址是真實的
(3) B-2簽證申請人必須證明在簽證到期前會離開美國
(4) B-2簽證申請人在海外的工作、家庭和社會關係,以及他們所出示的關於此方面的證明
(5) B-2簽證申請人赴美作短期觀光、醫療、探親所需的金額應該符合法案條款
(6) 持B-2簽證的人會自動有六個月的停留期限
(7) 能被接受的B-2短期觀光、醫療、探親活動應符合條款
(8) 申請人以B-2簽證赴美是和美國公民結婚但到期會離開美國
(9) 如果符合H-4簽證的條件,但是因為不方便或者不可能獲得H-4簽證,H簽證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持B-2簽證入美。
(10) 美國公民可以為其在美國海外出生的或領養的不在美國常住的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不能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提交加速歸化入籍申請;如果上述美國公民在最近五年內死亡,那麼該美國公民的父母一方(身份為美國公民)或該美國公民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可以提出上述加速歸化入籍申請:《移民國籍法案》(INA)322條款,《美國法典(8)》(8USC)1433條款。

2. 適合人群
短期觀光醫療
申請到美國短期觀光、醫療簽證的人包括:到美國觀光的遊客;赴美購物者;赴美就醫的病人;到美國參加與商業無關的會議的人以及到美國選擇學校的人。在較少的情況下也包括機組乘務員和陸海空三軍的家庭成員。

此類簽證也適用于其他非移民簽證持有者的家庭成員,但是這些家庭成員不符合跟隨人員的資格。比如,H-1B(專業人員短期工作者簽證)的年老父母。如果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和他/她的同居伴侶的關係不在法律的認可範圍內(比如同性戀者),他們不可以以跟隨人員的身份入境美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使用B-2短期觀光旅遊簽證伴隨在美國持長期非移民簽證的家庭成員。

短期探親
申請美國短期探親簽證的人包括:拜訪在美國的朋友或親人,也適用于其他非移民簽證持有者的家庭成員,但是這些家庭成員不符合跟隨人員的資格,比如,H-1B(專業人員短期工作者簽證)的年老父母。如果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和他/她的同居伴侶的關係不在法律的認可範圍內(比如同性戀者),他們就不能以跟隨人員的身份入境美國,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使用B-2短期探親簽證伴隨在美國持長期非移民簽證的家庭成員。

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持B-2簽證入境美國面談及宣誓
以赴美參加面談和宣誓為目的B-2旅遊觀光簽證申請適用於:美國公民在美國海外出生或領養的、不在美國常住的、作為加速歸化入籍申請受益人而需要去美國出席面談的18歲以下未婚子女(不能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

二、B-2簽證操作手冊
1. 美國國務院認可的B-2簽證持有人所能從事的活動
短期觀光醫療
由美國國務院和移民局執行法案認可的B-2短期觀光、醫療簽證的活動
(1) 到美國觀光旅遊(可以從事伴隨的短期培訓)。
(2) 到美國接受醫療護理。
(3) 業餘演員或運動員赴美參與業餘表演(可能會付給業餘演員或運動員臨時費用補償)。
(4) 作為以下人員的隨行人員入境美國:
    • 為美國陸海空三軍指定的外籍臨時服役人員;
    • 屬於D簽證(即船員或飛行人員)全體成員中的一員;
    • 臨時赴美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 非移民簽證持有者的隨行人員,但是不符合隨行條件(比如同性戀人不符合法律規定下的婚姻標準)。
(5) 在移民法329條款下,退役的陸海空軍外籍服役人員赴美申請公民歸化。
(6) 美國陸海空三軍的外籍服役人員的跟隨人員,該陸海空三軍的外籍服役人員在移民法328條款下符合歸化資格。
(7) 參加業餘性質或娛樂性質學校的培訓,該學校沒有簽發F簽證或M簽證的資格。
(8) 已獲得有永久居民身份(但還在等待綠卡)的外籍人士由於緊急情況入境美國。
(9) 將要持F-1或M-1簽證赴美留學的學生在比學校報導日之前90天更早的時間入境美國,此類人群符合F-1或M-1學生簽證申請條件,可以改變身份為F-1或M-1。
(10) 將要持F-1學生簽證到美國就讀的學生赴美選擇學校。這個學生必須確實是正規院校或語言學校的學生,而且還沒有最終決定將要就讀哪一所院校。

短期探親
由美國國務院和移民局執行法案認可的B-2短期探親簽證的活動
(1) 造訪美國的主要目的是探親訪友
(2) 可以申請B-2簽證的幾種特殊情況:
A. 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的未婚夫/妻。根據INA 101(a)(15)(K),外國人來美國同美國公民結婚,可以申請K-1非移民簽證。但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未婚配偶若能說服領事館官員他/她將會在婚後不久返回居住國,則領事館會給他/她簽發B-2簽證。其活動有:
• 會見未婚夫/妻家人
• 訂婚
• 籌備婚禮
• 說服領事官員在美國完成婚禮後打算回到海外居住地
• 在美國的非移民的未婚夫/妻:在國外有固定住所的未婚夫/妻,有簽證資格並打算回國,如果赴美的目的是與在美國持有有效的F、H、J、L、M非移民身份的外國人結婚,則有資格申請B-2簽證。領事官員會建議未婚夫/妻在婚後立刻到最近的移民局申請外國人配偶的非移民身份。
B. 婚姻代理(Proxy Marriage):通過代理人同在美國有非移民身份的人結婚的外國配偶,可以獲得B-2簽證和在美國的配偶團聚。抵達美國完成婚禮後,外國配偶必須向移民局申請調整為適當身份(此情況不適用於中國)。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在美國境外有居住地,且有強烈的意圖不會放棄該居住地;
(2) 申請人只是在美國做短期停留;
(3) 申請人來美目的是從事觀光旅遊、醫療,探親訪友等相關活動;
(4) 申請人有足夠的財力可以承擔他/她在美國的停留期間的費用。

申請人無移民傾向的證明文件
證明申請人無移民傾向的最好方法就是顯示其與居住國或美國以外的國家之間有著牢固的“約束力”,並提供有力的支援。針對此點,可著重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 要符合短期觀光、醫療、探親簽證的條件,最基本的要求是打算去美國的旅遊者在美國境外有不想放棄的住所。申請人可通過出示房產證明、房屋照片等,來證明自己赴美短期停留後必定回國。
(2) 向簽證官出示有關文件,證明申請人在國內有難以放棄的經濟關係。例如擁有非常好的工資收入、公司股票、銀行存款,擁有自己的汽車、房產、土地、公司等。
(3) 向簽證官出示有關文件,證明申請人在國內有難以放棄的工作關係。比如,申請人讓所在的單位開具一份在職證明或休假證明,說明在其赴美期間將為其保留職位,回國後會繼續任職。
(4) 向簽證官出示有關文件,能夠證明申請人在本國有難以放棄的家庭及社會關係。可以出示一些自己與國內家庭成員、有社會地位的友人合影的照片,表明申請人熱愛自己親戚朋友,將會回國和他們團聚。
(5) 可向簽證官出示在美國朋友或親人等邀請人的邀請信及有關文件,這些信件及文件能夠說明申請人去美國的目的、計畫及停留期限。即應表明自己完成目的後將離開美國,而不是在為移民美國做打算。

注意:
即使申請者認真準備了符合上述要求的全部材料,仍然有可能被簽證官以有移民傾向為由拒簽。因為,簽證官通常根本來不及看申請人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而不得不憑著直覺來做出判斷。

美國國務院提醒簽證申請人,使用假證件及資料,可能導致永遠不能獲得赴美簽證。萬一美國領事人員不批准簽證,申請人可以在有了新的證明文件後重新申請;沒有新的證明文件,領事館不會重審或重批。

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持B-2簽證入境美國面談及宣誓
以赴美參加面談和宣誓為目的申請B-2旅遊觀光簽證的美國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般條件
a. 申請人父母至少有一方為美國公民;
b. 申請人未婚且未滿18歲;
c. 美國公民父母一方必須已在美國或美國的邊遠屬地實際居住至少五年,其中至少兩年是在該父母一方14歲生日之後;或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父母一方(申請人的祖父/母)是美國公民,且已在美國或美國的邊遠屬地實際居住至少五年,其中兩年是在他/她14歲生日之後;
d. 申請人常住在美國以外的地區,且受美國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實際監護。

特殊條件
(1) 申請人是領養子女
如果申請人是領養子女,那麼除了要滿足上述各項條件之外,還必須符合作為“領養子女”(adopted child)或“孤兒”(orphan child)的資格:
a. “領養子女”(adopted child)必須滿足:
   • 小孩16歲生日之前在居住地被領養;
   • 養父母擁有對小孩的合法監護權已滿兩年(領養前或領養後);
   • 小孩與養父母共同居住已滿兩年(領養前或領養後)。
b. “孤兒”(orphan child)必須滿足:
   • 孤兒申請提交時,小孩未滿16歲;
   • 沒有父母;或
   • 有單親(sole parent)或一個健在的父/母親(surviving parent),並且該單親或健在的父/母親沒有照顧該小孩的能力並且出於讓小孩移民出境和被領養的目的已經放棄該小孩。

(2) 申請人是非婚生子女
a. 如果申請人是非婚生子女,並試圖通過他/她的親生父親加速歸化入籍,那麼16歲生日之前,申請人的身份必須已經合法化,並受其親生父親的合法和實際監護;
b. 如果申請人是非婚生子女,且身份尚未合法化,那麼他/她可以通過他/她的母親(歸化公民身份)申請加速歸化入籍,從而獲得美國公民權。

(3) 申請人是繼子女
除非被繼父/母(美國公民身份)領養,否則繼子女不具備加速歸化入籍的資格。

2. 美國對中國公民發放十年有效的多次入境B1/B2簽證

據中國外交部網站消息,美國駐北京大使宣佈,從2014年11月12日起,美國駐華大使館和其他4個領事館,以及美國駐世界各地的使領館將為合格的短期赴美商務簽證(B-1)和合格的短期觀光、旅遊簽證(B-2)的中國公民頒發十年多次入境簽證。在此之前此類簽證的最長有效期為12個月。

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所有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同時持有最長有效期(十年)B1/B2、B1和B2簽證的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EVUS登記才能赴美旅行。被要求進行EVUS登記的旅客如果沒有有效的登記,將不能獲得登機牌或者經由陸地入境口入境。

請閱讀相關文章:美國國土安全部網站EVUS常見問題及回答(FAQs)

三、領事館面談技巧
所有第一次申請赴美的外籍人士都必須經過與領事官面談。

面談有助於領事官判斷申請人是否屬於下列不符合簽證申請條件者:
• 是否屬於不允許入境的外國人(Inadmissible Alien)
• 是否屬於不可獲得簽證者(Ineligible to Receive Visa)
• 是否有移民傾向(Immigrant Intent)

在面談過程中,領事官會對申請人所遞交的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進行檢查和詢問,詢問問題是要確認申請者的身份和澄清一些疑問:
• 申請表格所填的內容是否準確和完整;
• 提供的相關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和齊全;
• 回答問題是否符合事實以及有否說謊等;

美國是一個法治社會,領事官都會遵紀守法、按規則辦事。領事官所提問題的範圍十分廣泛,會對申請人的家庭、工作、經濟狀況、社會背景以及政治身份等情況進行整體瞭解,查找申請者提交資訊中的任何破綻。若領事官問到令申請人不快的問題,切勿拒絕回答,更不要發火。因為領事官是在執行公務,申請人應該實事求是地回答領事官所提問題。申請人切莫存有領事官故意刁難的想法,不宜與領事官發生爭執。如有問題,最好向領事官坦白敘述,應以正確充分的理由使領事官明白你的處境,合情合理的要求是會被考慮和接受的。

回答領事官提問時的注意事項:
• 要問什麼答什麼,千萬不要答非所問,也不要背事先準備好的演說詞來回答問題。
• 一定要堅守誠實的原則,事實求是,如實回答,切勿說謊或誇大其詞。
• 說話不能拐彎抹角,面談時間短暫,對領事官的問話,要根據所提問題的主題來回答,盡可能集中重點,直截了當地來回答問題。
• 要注重事實及邏輯原則,以直接清楚的表達方式回答,不能含糊其詞,模棱兩可,或前言與後語不相符。切勿用大概或可能等詞語及推測方式來回答問題。
• 通常駐華美國領事官都懂中文,但如能用英文回答問題就更好。
• 要注意仔細聽懂領事官的提問,不懂可請領事重複一次,聽懂後再作恰當回答。

在儀錶和著裝方面的注意事項:
衣著要整潔,穿著應與申請人本人的職業和身分相稱。面談時要心情輕鬆,不要太緊張,要落落大方,表示誠意。應備全申請所需文件及身分證件。

面簽需要攜帶的材料:
1. 有效護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預定停留期至少六個月
2. 確認預約單(包含可以機讀的簽證繳費收據)
3. DS-160表的確認頁
4. 美國簽證照片
5. 如有必要,還需根據簽證類別提供相應文件
6. 輔助材料

切記:在面簽之前,一定要根據自己提交的資料進行演練,並將自己的資訊熟記於心。

四、免面談服務專案
1. 大陸去過美國的簽證申請人的免面談服務
有赴美經歷者再次申請赴美簽證時可享受免面談服務。凡符合各項要求的申請人可到各中信銀行指定機構委託辦理免面談簽證。

從2004年6月18日起,因私護照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才可以適用免面談簽證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必須曾經獲得過美國非移民簽證;
(2) 申請人必須申請與最近一次相同類型的美國簽證;
(3) 申請人在獲得最近一次美國簽證以後沒有被美國拒簽過;
(4) 無論申請人是否使用過簽證,他/她都可以在簽證有效期內或簽證截止日期起12個月之內(包括12個月)向中信實業銀行遞交新申請;
(5) 如果申請人曾持美國簽證赴美,申請人在美國逗留的時間必須是在國土安全局規定的時間之內;
(6) 且申請人上一次赴美國停留的時間沒有超過30天。

2. 關於臺灣人士的免面談要求
2005年7月,美國在台協會宣佈了關於所有非移民類別簽證申請的新要求。在新規定下,參加免面談項目的人群縮小了許多。部分原來被允許不用面談的人群現在則必須進行面談,如集體簽證或申請過簽證的人群等。

而其可免面談人群的具體要求只有以下兩個:未滿十四歲的申請人和年滿八十歲的申請人。

針對探親的B-2申請人在領事館面談時的注意事項:
(1) 提供充分的材料證明申請人的國家對其有牢固的“約束力”,如房產證明、工作證明、財產證明等;
(2) 為了證明簽證申請人有足夠的財力去支付他/她在美國期間的花費:最好出示申請人已經預定並付款的往返機票和住宿收據。
(3) 為了證明這次在美國的短期停留目的明確,最好提交材料讓領事館官員瞭解詳細而又明確的活動細節,邀請人的邀請信及有關文件,這些信件及文件能夠說明申請人去美國的目的、計畫及停留期限。即應表明自己完成目的後將離開美國,而不是在為移民美國做打算。
(4) 申請人與其配偶及子女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要充分證明其與配偶和子女的關係是真實的,並讓領事館官員相信其有一個美滿的家庭,是其必定回國的牢固約束力。可以提交下列文件:結婚證明、公證信、孩子的出生證明、全家合照等。
(5) 要證明申請人在公司的職務的重要性,表明他/她和本國有足夠的聯繫並且是其回國的充分理由。可以提交其所在單位開具的在職證明、工資單、年終獎勵證明等。

五、領事館簽發和拒絕簽證的相關依據
B-2簽證的有效期的和能夠進入的人數是由美國和該國的雙邊關係決定,對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要求。

考慮是否簽發簽證所依據的项目和要求:
1. 申請人是否僅在美國短期停留;
2. 申請人是否會在預期規定的時間裏離開美國;
3. 申請人在美國之外是否有固定的長期住宅;
4. 申請人在美國是否將從事與商務有關的合法的活動;
5. 申請人在短期的停留後是否可以被另外的一個國家允許入境;
6. 申請人在美停留期間是否有足夠的生活和經濟保障。

拒簽後重新申請:
因不存在正式的申訴程序,被拒簽的申請人無法就個案提出異議。讓簽證官重新考慮申請的唯一辦法是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申請人須重新預約面談,重新支付簽證申請費,重新遞交申請表。再次面談時,申請人須出示具有說服力的新證據,表明申請人與本國有著緊密聯繫。切勿將相關材料直接寄往或送至領事處,申請人應在面談時向簽證官出示所有材料。再次申請未必就能獲得簽證。特別建議曾被多次拒簽的申請人只有在個人情況發生重大改變後再提交新的非移民簽證申請。申請人在國內的各方面狀況未發生重大改變,卻一味堅持再次申請,則簽證多半不會成功,只會白白浪費時間和金錢。

六、取得簽證、入境美國
1. 入境時總體情況
獲得簽證入境美國的外籍人士,在過境美國時,一定會受到入境處移民局官員的仔細檢查。尤其對B-1及B-2簽證持有人的檢查更為嚴格。入境處移民局官員要決定是否允許外籍人士進入美國及到美國的停留期限。若入境處移民局官員認為簽證持有者將要參與的不是合法的活動,或者移民官任為該外籍人士有意圖長久停留在美國,移民局官員有權拒絕已被發放簽證者進入美國。因此,持有簽證的外籍人士應該考慮到以下問題。

在機場或其他入境處,國土安全部會對簽證的有效性、有效的身份證明及必須檢查的法律文件進行完善細緻的檢查,而且如果境外人士被問到關於其移民情況、旅行史、簽證目的、自身背景、工作情況以及任何其他問題時,應該如實回答。若他/她是再次入境,應耐心清楚的回答國土安全部提出的所有問題,任何省略或提供繁雜的資訊只會導致被拒入境。簽證持有人為了能夠順利入境還要帶上由其所在的公司開出的信函,該信函和申請簽證時的信箋相似,主要包括此次旅美目的、活動期限等。另外簽證持有人也不能攜帶太多的與其在美逗留時間不相符合的現金(超過1萬美金要申報),否則會被認為有在美國長期居留的意圖而被拒絕入境。在入境處如果出現被移民官拒絕情況,外籍人士仍有權與律師聯繫但是無權請求上訴。同樣,入境處移民局官員有權力檢查簽證持有者私人攜帶的物品,包括手提包、個人資料文件等,這對於一些入境者來說是無可忍受的,對此入境者要能夠容忍或以合法的形式提出,任何表現出不悅的行為只會影響入境的批准。

2. 入境處所需的材料
為確保入境,B-2申請人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 申請簽證所需材料的複本;
(2) 往返機票及提前支付的住宿費或賓館預定費證明;
(3) 在美國停留期間支付本人開銷的充足資金。

另外,申請人不宜攜帶除此行目的所需花銷外的多餘資金。太多資金也許表明該外籍人士有無限期或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

注意:長期旅行者要表明其資金可通過電子銀行轉賬或由以後來訪人士攜帶。

為確保入境,持B-2簽證赴美參加面談和宣誓的美國公民外籍子女應攜帶的文件
(1) B-2簽證申請所附支持性文件
(2) 適量的現金。

3. 入境許可程序
若邊境移民官允許簽證持有人入境,就會在入境者的護照上蓋上一個印章,表示他/她已被允許入境美國並標明其在美國的停留期限。同時,入境者也會收到一份加注說明的I-94表格,以便入境者能夠順利通過機場進入美國。在入境時I-94表格要和入境者的護照一同出示,I-94表格是入境者入境的記錄,表格的一部分要和護照訂在一起,入境者在美期間必須保存好此表,在離境時要上交。

邊境移民官會通過交談來決定B-1簽證持有者在美國的停留期限。移民官通常給申請者比申請時間長的停留期限。對於B-2旅遊簽證持有者,法律規定最長期限為6個月,儘管如此,入境者也不應向邊境移民官要求停留6個月,而應該主動向移民官詳細說明這次旅行所需的準確時間。當前美國移民局規定B類簽證最長停留期限為1年。當遇到關於停留期限長短這類情況時,入境者不應和移民局官員爭辯,如果簽證持有人需要在美國停留較長的時間,可以申請延期。

4. 入境處的特殊登記
入境處移民官要求某些請求入境美國的外籍人士到國家安全出入境登記處(NSEERS)登記。目前有如下國家的公民被要求登記:阿富汗、阿爾及利亞、伊拉克、伊朗、厄立特里亞、黎巴嫩、敘利亞、摩洛哥、北朝鮮、阿曼、卡特爾、 索馬里、蘇丹、利比亞、突尼斯、葉門、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然而這些特殊登記不限於以上所指國家的公民,移民局和領事館官員有權要求任何國家的公民進行特殊登記,這些官員認為這種特殊登記能更進一步保障國家安全。一旦入境者在國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局登記,就要服從特殊登記的全部法規。

5. 簽證被拒時的處理程序
如果入境處移民局官員拒絕簽證持有者進入美國,此時簽證持有者有下列選擇:
(1) 撤回允許進入的申請,自費乘坐下一班飛機回到本國。
(2) 在入境處一致要求關於其入境許可的聽證會(若入境者缺少正常進入檔,或以造假、錯拿獲得的入境簽證則不能要求聽證會)。

如果簽證持有者撤回允許入境的申請以避免自己被遣送回國,因為一旦被遣返回國,簽證持有者在五年內禁止入境美國,除非是國土安全局對其發出特許。

6. 當再次入境美國時,由於前次逾期停留,簽證被取消情況的處理
非移民簽證持有者上次在美國逾期停留,若再次以同一個簽證進入美國,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IIRIRA)允許入境處移民官取消非移民簽證持有者資格。除非簽證持有者在本國領事館重新申請一個新的簽證或者通過第三國領事館申請第三國簽證(是在非常特殊情況下美國國務院發放的)。

七、B類簽證改變身份
1. 一般程序
持B類簽證的非移民改變身份的申請程序取決於其想要改變的非移民身份類型:

持B類簽證者若申請由B類簽證改變為非移民工作簽證需要填寫I-129表格及其附表。若由B類簽證改變為E、H、L、O、P、Q、R以及TN類簽證,只須申請I-129表格。持B類簽證者若申請由B類簽證改變為上述未提的簽證類型,申請人需要填寫I-539表格。若由B類簽證改變為A、F、G、I、J、M以及N類簽證,則必須申請I-539表格。

即使主申請人在I-129表格中提出為其親屬改變身份的請求,但持B簽證者的親屬必須單獨申請I-539表格,並且兩表一同遞交。

如果移民局批准改變身份的申請,將會寄出批准通知書I-797A表格。若改變身份的申請被拒,申請人無權上訴。

2. 改變身份被拒的情況有
A. 改變身份申請未決時離境:申請改變身份的受益人,在申請批准未決之前離境,則被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因此,該申請將被拒絕。此項規定已經成為移民局的長期政策。所以,此類受益人在得到重新獲准入境前需要在國外申請簽證,並且申報申請簽證的海外職位。

B. 改變身份申請批准後離境重新申請簽證:美國移民局批准改變身份申請,並給予申請人繼續以另一種非移民身份在美國居住的權利。但是,如果申請人離開美國,他/她需在美國境外領事館重新申請簽證。

C. 特殊情況:B-1,B-2間的身份改變。如果B-1持有人要在美國參加B-2類活動,可不必申請改變身份。例如,某一商業人士在結束其商業活動後,仍有兩周的停留期限,他/她可利用這段時間旅遊,並不必申請改變成B-2身份。

與此相反,如果此行目的同商業相關,但申請人誤以B-2身份被批准入境,申請人就需要把B-2簽證改變成B-1簽證。

D. 無資格改變身份的人:申請人在申請改變身份時,沒有身份並無法證實其晚期申請,必須在境外申請B-1非移民簽證。甚至,如果申請人的原有身份已經過期,他/她要在國籍所在國的領事館遞交簽證申請。

雖然現在簽證有效期10年,去美國更加方便和省錢了,但在簽證申請和將來入境時還是要注意相關規定,一旦發生違規再補救就很困難。美國法律聯營網和臧迪凱聯合律所接觸過各類簽證入境疑難案例,深知有關規定的嚴謹和嚴格,以及客人的常見問題,成功幫助過相當多有簽證問題的客人,包含違規後的豁免,這類疑難的解決除了專業、技巧、經驗,還有其他一些方面。如果您有這方面的問題,歡迎和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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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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