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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

辦理L-1與自辦EB-5,申請人成法院被告
流覽次數:4309    添加時間:2016/7/15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國法律聯營網的聯營律所最近辦理了兩個案子,因通過不良仲介辦理L-1/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 或 EB-5 投資移民,當事人被美國法院起訴,被判需償還大量債務,銀行帳戶遭凍結,其中一位還被通緝。後來經過律師介入,最終得以撤銷法院相關案件,只是客戶的投資款以及之前所辦理的移民申請都打了水漂,將案件簡要介紹如下,希望引以為戒。

案例1情況摘要:
李先生經朋友介紹了投資了一個EB-5投資移民項目,該項目為傳統型的投資移民,李先生作為投資人,由朋友幫忙在美設立公司,並管理營運,朋友打包票說公司一定賺錢。同時聘請了美國知名的移民律所辦理移民手續。

之後,李先生全家通過廣州美領館面談,入境獲得了臨時綠卡。朋友保證公司經營良好,李先生就放心交給朋友繼續管理。

2015年12月,李先生突然接到美國法院的判決,法院凍結和沒收李先生名下所有動產、不動產。

經過Joseph Tsang 臧迪凱律師與多方機構查證後得知,李先生的朋友在I-526 申請批准後,就沒有照原商業計畫營運公司了,李先生投資的100萬美元早就花完,還欠下了許多商家的錢,因此被眾商家告上法院。被告公司為李先生一人所有,因此追到了李先生。

最後,臧律師代表當事人與各債權人分別取得和解,李先生做了相應賠償,才得以撤銷案件,但原公司已不適合再辦投資移民,之前投資的資金也沒有了。

USLawChina提醒:設立公司時要注意公司類型,如果註冊成獨資企業(The Sole Proprietorship),所有人承擔無限責任,個人資產可能會被用來清償公司債務。相關文章《在美國成立公司如何選擇公司類型》 。註冊此類公司還交由他人經營,風險巨大。

案例2情況摘要:
中國的趙先生2013年經過中國、美國兩家仲介的介紹,用趙先生在中國的公司與美國公司合資,共同新設一家新公司來辦理L-1,並打算在入境後的第三個月便開始辦理EB1c的移民申請。2016年6月,趙先生突然接到美國銀行的通知,說是美國地區法院要求銀行凍結並沒收他在美國的資產包括銀行資金。

經臧律師調查,發現美國這家仲介公司專門幫客戶成立公司辦EB-1C移民,偽造了大量的虛假材料,已經被美國司法部、國稅局、移民局聯合調查。整個案子是詐騙事件!目前仲介已不知去向。因此法院將涉案的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趙先生是公司的大股東。而之前經辦的移民律師因為得不到美國公司的資料,也不能繼續為趙先生辦理移民申請,趙先生本人還沒到美國,就被法院起訴,對於將來的移民真是雪上加霜。

Joseph Tsang律師呼籲大家,無論是L-1 或是自辦EB-5 的申請人,都要清楚你們的責任,隨意委託他人管理公司,任由管理人亂開支票、簽訂合約,風險性很大,後果難以預料。要慎選仲介,最好能聘請自己的律師幫你們把關,免得被不良人士誤導,結果事後自己要承擔所有責任,官司纏身之外,移民身份也變得遙不可及。

另外,通過L-1辦理EB1C的綠卡途徑,由於發現太多偽造的案子,EB-1的排期倒退到2010年,並全面調查過去已經批准的案子,一旦查證屬於綠卡詐騙案,則全家綠卡都會撤銷,甚至有坐牢的可能,最終被遞解出境。

最後,USLawChina也提醒讀者,自辦EB-5,由於本人不能在美國經營公司需要委託他人管理,因此,在選擇管理人時一定要慎重。如果沒有信任的人或公司可託付,可以選擇投資穩妥的區域中心項目,避免自己勞心勞力多年最後還可能面臨失敗的窘境。當然,目前區域中心項目繁多,如何選到一個穩妥的項目也是一門學問,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陳律師之前的文章:《如何挑選投資移民項目的一些思路分享》。


Frank Tsang 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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