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移民法規定,任何外籍人士以欺騙或陳述虛偽事實的方法獲取簽證利益,將會被禁止入境美國。但如果該外籍人士能充分證明禁止入美將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直系親屬造成極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外籍人士仍能獲得禁止入境之豁免。以下賀秀娟律師將介紹行政上訴辦事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最新一则關於申請人成功獲得豁免之判決:
案件說明
申請人實為巴西籍裔的男性,利用假國籍即薩爾瓦多國國籍騙取美國移民局的移民福利,獲取暫時保護身份及工作許可。同時,申請人還是親屬移民(I-130)的受益人。為其提起I-130申請的,是其美國公民妻子並且這一申請已獲准。但是,之後被發現這一男子違反移民法(Section 212 (a)(6)(C)(i)),以欺騙或陳述虛偽事實的方式入境美國,而被禁止入境。於是該男子提出豁免申請,地區檢察官以未達到“極大困境”的標準而拒絕,因此申請人提起上訴,希望能繼續待在美國。本案的重點在於,是否申請人能提出充分證據以證明,若是申請人被遣返回國後,將會造成其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直系親屬無論是情感、身體、精神、醫療、或經濟上的極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
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衡量是否符合“極大困境”時有一系列標準,如是否有合法的永久居民或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居住在美國、家人在美國境外的家庭關係、家人所移居國的環境狀況及其與家人的緊密程度、離美後的經濟影響、健康狀況(特別是能否在居住國仍有適當的醫療照護)等等。
移民上訴委員會也列出了不符合“極大困境”的情況,包括經濟上的不利影響,例如將會失去現在的工作、不能維持現在的生活品質、不能繼續從事目前的專業領域、和家人分開、及在美國居住幾年後回到移居國的文化調節問題等等,這些屬於移居回國後較一般且通常會發生的問題,並不構成“極大困境”的標準。
本案對“極大困境”情形的論證:
我們看申請人的辯護律師是如何提出幾項證明,論證申請人及及其配偶、家庭存在“極大困境”:
1.申請人之配偶在申請人回國後將有可能遭受情感或精神上、健康上的極大困境
申請人律師提供了配偶的醫生資料、精神評估、患有抑鬱癥導致有嚴重酗酒歷史、自殺傾向、厭食癥、失眠等問題,長期服用的抗抑鬱的藥方、巴西醫療條件無法滿足其治療需求的證明以及親屬為其懇請的信件。配偶的陳述信中寫道與申請人分開後自己會“憂鬱地死去”,並且像前任丈夫離她而去時一樣,她又會終日借酒麻痹自己的痛苦。
2. 申請人之配偶在申請人回國後有經濟上的問題
律師提供文件證明,包括兩人的報稅單、信用卡消費記錄、配偶雇主的證明信、申請人工資收入證明、親屬對其配偶的債務情況的證明信。申請人強調其配偶信用卡欠款金額大,正因為如此,他們夫妻暫時住在美國公民身份的女兒家,省了房租錢。這些都顯示其與美國在經濟上有緊密關聯。
3. 申請人之配偶若是隨申請人移居巴西,也會面臨生活上困境
因申請人之配偶移居美國居住了超過20年,在美國有離不開的親人,兩個女兒目前都是美國公民,一個美國公民女婿,四個美國公民身份的外孫。配偶之前從來沒有去過巴西,在巴西沒有親人和朋友,也不會說葡萄牙話,她到巴西后將失去目前美國的工作,她已經為這一雇主工作了15年。假如她去了巴西,很有可能沒有經濟能力再回來看她的子女和外孫們。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曾總結過多篇移民豁免判例刊登在網站,這些都需要通過極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取得豁免,究竟申請人要證明怎樣的困境才能取得批准,除了本案所列舉的情形,讀者可參看其他各案的實例列舉:
《因陳述不實事實而被禁止入境美國,中國申請人豁免成功》
《十年禁止入境,終以“極大困境” 成功豁免》
《第九巡迴法院判例:非法獲綠卡,可否豁免禁止入境?》
《10年禁止入境終得豁免》
本案AAO判決:
總結以上各點原因,本案件的主要不利因素為:申請人使用詐欺的文件企圖入境美國。而有利因素則為:申請人之美國配偶在申請人回巴西或者是跟隨其一起回巴西都將面臨極大困境、申請人與美國的親屬和朋友的緊密聯繫、之前沒有犯罪記錄等,因此AAO判定,雖然申請人嚴重違反移民法,但本案之有利因素大於不利因素,AAO支持上訴人請求,申請人取得豁免。之前地區檢察官拒絕申請人I-485調整身份申請的決定也無效,申請人可以繼續進行調整身份申請。
賀秀娟律師告誡廣大讀者:
以欺騙、陳述虛偽事實的方式企圖取得簽證,是嚴重觸犯美國移民法之行為,若有此類情形發生,取得豁免是一種解決方案, 但能否成功豁免,則取決於對規定的瞭解、相關證據是否充分且有力。在豁免申請的審核日趨嚴格、申請難度日益增加的情況下,碰到這類複雜案件時,建議與專業的顧問或律師聯繫,不要盲目碰運氣。賀秀娟律師為您提供線上諮詢服務,同時為您提供專業律師服務,以解決您的問題。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說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定,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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