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修正案
本次修正最重要重點約略為:
1.未在學役男代表台灣出境表演、比賽期間,從3個月延長為6個月;
2.出境觀光、遊學者或其他原因出境者,得從最多2個月延長為4個月;
3.出境唸書返台後申請再出境的學歷門檻,由大學降低為高中;
4.出境就學之最高年齡,仍維持大學至二十四歲,但現開放得就讀大學以下學歷。
原條文
施行日期: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台灣境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台灣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境留學者,得依其出境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境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台灣出境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境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台,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修正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境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台灣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境留學者,得依其出境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境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台灣出境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台灣境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台,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備註:本修正案部分或全部內容尚未生效
文章來源於: 台灣移民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