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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

不是論文“第一作者”,還能申請EB-1A嗎?
流覽次數:6650    添加時間:2010/7/30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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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公佈了一則移民上訴委員會(AAO)於今年1月4日審結的最新EB-1A成功上訴的判例,USLawChina特將此案總結如下:

案件概述
申請人是一名納米材料與技術的博士,於2008年11月10日,向移民局(USCIS)德州服務中心(TSC)遞交了I-140傑出人才職業移民申請,遞交申請時,申請人作為器件工程師(Device Engineer)受雇于某公司。

德州服務中心以下列兩點為由拒絕了該申請:
1. 申請人未能充分證明在其專業領域內有被國家或國際認可的突出成就,不滿足“十中取三”的條件;
2. 申請人未能清楚表明自己到美國後將繼續從事其專業領域工作的意願;

移民上訴委員會AAO通過對所有證據的綜合考慮,最终決定撤銷德州服務中心的否決判決,批准了該博士的EB-1A傑出人才申請。

為什麼該上訴能獲得成功呢?USLawChina帶讀者從以下幾方面一探究竟:

案件聚焦
1. 申請人是否充分證明在其專業領域內有被國家或國際認可的突出成就,滿足“十中取三”的條件;


上訴過程中,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強調,申請人滿足“十中取三”的條件,且有意願在赴美後繼續從事其專業領域的工作。申請人不僅呈交了一些專家推薦信以證明在其專業領域內有被國家或國際認可的突出成就,而且提交了其他文件作為佐證專家推薦信的證明。這些文件顯示,數以百計的獨立專業主流刊物或其它媒體引用了申請人公開其研究成果的論文。

德州服務中心只考慮申請人是“第一作者(First Author)”的論文,而沒有考慮眾多申請人參與合著的論文。

AAO則認為,現代科研成果一般都要靠通力合作來完成,而且移民局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判例或證據可以援引,不予考慮類似申請人這樣通力合作的科研成果。德州服務中心是要更為有力的證據證明申請人在科研中的重要性。然而,在上訴過程中,與申請人合著論文的第一作者的聲明肯定了申請人在共同發表的研究成果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最初申請和上訴過程中,申請人所遞交的論文引用記錄充分顯示了其他研究學者都受到申請人著作的影響,並在這些研究學者中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該證據亦充分肯定了專家推薦信中關於申請人的貢獻,不但對其工作領域而言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對其他領域也產生了不小的影響。故而申請人滿足“在其專業領域內有被國家或國際認可的突出成就”的條件。

2. 申請人是否有意願在赴美後繼續從事其專業領域的工作

上訴過程中,申請人提交了某公司07年的雇主雇傭意願信(job offer letter)、09年的雇主證明信(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等證明,故而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有意願在赴美後繼續從事其專業領域的工作。

總之,儘管並非所有的證據都如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所說的那麼“充分”,但是綜合考慮所有證據,從總體上來看,申請人符合傑出人才的申請資格,亦有意願在赴美後繼續從事其專業領域的工作,最終,移民上訴委員會撤銷了德州服務中心的否決判決,申請人成功上訴,其EB-1A傑出人才申請獲准。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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