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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

雇主支薪能力得到證明,AAO批准移民申請
流覽次數:5575    添加時間:2010/4/26    來源:Amy Chen

在職業應聘移民中,雇主如何證明從優先日開始到外籍受益人取得綠卡身份,公司都有支付受益人薪資的能力,往往比較困難。賀秀娟律師長期辦理職業應聘移民,對此類申請具有豐富的經驗。針對這個問題,賀律師結合最近的一個AAO判例,為讀者進行相關的解讀:

此案中的申請公司是一個油漆承包商,成立於1987年,現有員工30名。雇主希望雇傭該外籍受益人作為會計並為他申請永久居民身份。申請人向勞工局提交了ETA750外籍勞工證申請。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NSC)以雇主不能從優先日起照勞工證上承諾的工資持續支付受益人而拒絕了雇主的I-140申請。這成為此案的爭論焦點。

賀律師指出:根據移民法規定,只要是應聘移民類申請,申請人都必須證明能夠持續支付受益人工資直到他/她得到合法永久身份。此項證明必須體現在公司年報,聯邦報稅單或者審計過的財政報表中。我們需要瞭解的是:優先日期即為勞工局接受勞工證申請的那一天。在此案中,ETA750於2001年7月提交,雇主勞工證上承諾的薪資為$33,833/年。

美國移民局確定雇主是否有能力為雇員提供薪資的方法有:
第一, 檢查雇主在申請時期發放所雇受益人的工資情況。如果受益人的工資比承諾的高,就證明雇主有能力支付薪資。此案中,雇主未能提供在優先日期2001年開始時給受益人發放工資的證據。因為受益人當時可能還沒有開始為雇主工作。
第二, 如果第一個方式未能確定雇主的支付薪資的能力,那麼移民局接著會通過查看雇主的聯邦報稅來考察雇主的凈收入。通過對淨收入的考察來判斷雇主是否有能力支付勞工證上承諾的薪資。
但根據公司稅單顯示,雇主的凈收入不足以支付該受益人的薪水。
另外一個確定雇主支薪能力的方法是審閱雇主的流動淨資產(current net assets)。雇主的流動淨資產也不足以支付受益人薪水。

雇主律師為此提出其他證明雇主支薪能力的方法,但都未被AAO認同。最後,雇主律師提出:根據之前的判例,如果不能確定企業的支薪能力,移民局可以從企業的整體商業活動的總規模來判定。從整體情況考慮,雇主是有能力支付薪資的能力的。從公司的成立時間、現有員工數量、2001年到2006年公司給員工發放的薪水平均超過$100,000/年,公司管理人員的薪酬平均超過$300,000/年。 並且,公司董事長也表示他願意放棄自己一部份薪酬以支付受益人每年$33,883.00的工資。

最終,AAO認同了這一條,判定雇主確實具備了支付受益人薪水的能力。

AAO在此案的判定上是寬大的,接受了“整體考察”的證明方式。而在實際中,很多申請在支薪問題上,都是因為未能依照移民法規定的三種證明方式之一提出證明檔而被拒絕,遇到刁難及問題時,律師的專業法律服務就顯得尤其重要了。
 

英文供稿人:賀秀娟律師

 

 

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加州三藩市灣區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 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幫助客戶和對方達成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網站: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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