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巡迴法院因“傑出能力”的證據不足,而駁回一大學教授申請傑出人才(EB-1A)移民的上訴。賀秀娟律師在此分享這一判例,希望讓大家從中瞭解,由於申請EB-1A可不需要雇主,申請條件很高且沒有硬性標準,所以選擇此類移民申請時,最重要的是衡量自己的條件是否符合傑出人才移民的要求:
2003年12月,亞美尼亞籍大學教授Poghos以理論物理學家的身份開始申請EB-1A傑出人才移民。然而,移民局在2005年拒絕了他的申請,Poghos隨之向AAO提出申訴,AAO也因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傑出能力,駁回申訴。於是,Poghos向巡迴法院提起上訴。
Poghos於1997年獲得亞美尼亞業列萬大學理論物理博士學位,此後三年留校從事研究工作,並審閱碩士生論文。Poghos稱,他在任教期間做過有影響的演講、出版過書籍、參加過國際重大會議並在本學科的研究中作出很大貢獻;還請加州研究院相關專業的專家為他撰寫了推薦信。
申請“傑出人才”應滿足移民局“十中取三“的原則。AAO在上訴案件的審理中認為,申請人不滿足任何一個EB-1A的申請條件。巡迴法院則認為,申請人滿足了十個條件中的兩個:
1. 申請人曾在本學科內發表了學術文章,但未被引用過,因而AAO認為其學術文章沒有足夠的影響力。巡迴法院則認為,學術文章被引用,可提高申請成功的幾率,但沒有被引用並不影響申請人滿足在學術期刊上發表文章的這一條件。
2. 申請人參與了其他著作的評判工作。AAO認為,評判本校研究生的畢業論文而不是外部人員的著作,不能作為傑出人才的條件之一。巡迴法院則認為,EB-1A證明條件中沒有注明著作一定要是本學校以外的著作,故而申請人也滿足這個條件。
儘管AAO評判有誤,但申請人在其他證明材料方面明顯證據不足,未能滿足“十中取三”的原則,證明其“傑出能力,因此,並不影響整個案件的判決。巡迴法院認為,申請人在最初申請時候,就選錯了類別,如果申請高學歷人才移民或許還有機會,最終駁回了Poghos的上訴,維持AAO的判決。
由此可見,EB-1A的申請條件雖說只需要滿足“十中取三”的原則,但每個條件都必須是非常有影響力的,要滿足這些標準,並非想像中的那麼簡單,所以,賀律師提醒有意願通過申請EB-1A移民美國的朋友們,在申請前,最好請一位在這方面比較有經驗的律師分析一下自己的情況,不要在最初申請時就選錯類別,浪費自己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此外,有條件的情況下,為保險起見,可同時申請不同的移民類別,以提高成功申請、獲得綠卡的機率。
英文供稿人:賀秀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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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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