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日修訂
一、中國駐外使領館可受理駐在國領區內中國公民的公證申請。中國公民發生在中國境內的事實和行為原則上應向中國境內的涉外公證處申辦公證書,當事人如不便回國辦理,可委託國內親友辦理。
二、中國駐美使領館主要為中國公民辦理以下幾類公證:
1、委託書、聲明書、訴狀等簽字屬實公證;
2、健在(生存)證明;
3、單身證明;
4、僑居證明;
5、近照證明;
6、護照影本與原件相符公證等。
三、領事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認證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最後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
四、中國駐美使領館不受理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的公證申請(生存證明除外),有關當事人應按規定辦理認證。
五、《取消對外國文書認證公約》適用於香港、澳門,根據有關規定,送往香港、澳門使用的有關文書,無需辦理中國駐美使領館認證。有關文書在美國當地公證員(Notary Public)公證後,再辦理有關州務卿或美國國務院認證辦公室(Authentication Office)確認(Apostille)後,可在香港、澳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