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美國生活擔保書(Ⅲ)
流覽次數:6467 添加時間:2009/5/13 來源:Frank Tsang
從前兩篇文章中,讀者可瞭解生活擔保書的定義及目的、適用物件、擔保人的資格和要求,需要提供的支援性檔及有效期,本文將介紹對於綠卡受益人的社會福利限制、擔保人責任的終止以及擔保人變更居住地址的通知規定:
一、對於綠卡受益人的社會福利限制
綠卡受益人入境美國後的前五年不得享有下列四種聯邦社會福利計畫:
1. 食物票(Food Stamps);
2. 貧困醫療援助(Medicaid);
3. 社會薪資補助(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SSI);
4. 貧困家庭臨時援助(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 TANF)。
因此,當綠卡受益人來到美國後,如果生活無以為繼,此時該綠卡持有人、聯邦政府或州政府的社會福利機構將可對出具生活擔保書之擔保人提起訴訟,訴請擔保人提供綠卡受益人生活上之所需。擔保人所須負擔的金額,須依照前述四項社會福利計畫所提供的金額來計算。也就是說,擔保人將代替美國政府負起照顧貧困綠卡持有人的責任。
二、擔保人責任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擔保人之責任即告終止:
1. 綠卡受益人歸化為美國公民;
2. 綠卡受益人永久離開美國領土;
3. 綠卡受益人死亡;
4. 綠卡受益人到美國後已工作超過四十個季(40 quarters)。
三、擔保人變更居住地址的通知規定
擔保人在經濟擔保書有效期內,如果變更其居住地址,應在變更地址後30天內,按要求通知司法部或其指定機構,並通知被擔保人居住地的州政府。如果違反規定,在經過通知或聽證程式後,擔保人將被處以250~2000美元的民事罰款。如果變更地址而未通知是在知道被擔保人已領取貧困公共福利的情況下,將罰款2000~5000美元。
USLawChina特別提醒
美國各地領事館處理生活擔保書時,呈送美國國家簽證中心的經濟擔保書似乎都要比過去審查嚴格的多。經濟擔保書有簡式的I-134和複式的I-864;所有職業移民和非移民簽證要用簡式I-134,所有的親屬以勞工的名義為親友申請去美,或親友擁有5%股份的公司工作的人士去美要填寫 I-864表格。如果申請人不太理解美國的生活擔保書、材料準備不足、或是有細微錯誤,都可能導致退件,因此最好還是交由行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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