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6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兒童身份保護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CSPA)》。該法案的出臺,大大減少了受益人因為超齡(age-out)而失去移民資格的現象,令不少家庭得以團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移民法的公平與日臻完善。
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中,針對公民的近親親屬、歸化公民的未婚子女、美國公民21歲以下的離婚子女,親屬優先類、職業移民子女和抽籤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以及受庇護者和難民子女的年齡作了相關規定。
其中,針對美國公民子女利益的規定是最為明確的。在公民為其子女提出移民申請的時候,兒童的年齡就已經被凍結在提交申請的當日。比如公民為子女提交移民申請的時候其子女的年齡是20歲,那麼,即使在該子女參加移民面談的時候已經22歲了,但是仍然能夠以21歲以下的兒童身份進行移民申請。
對於歸化公民的21歲以下未婚子女或是美國公民21歲以下的離婚子女,《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將他們的年齡凍結在其父母歸化入籍的當天或是離婚判決下達的當天。若子女在美國境外,還須經領事館操作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有關親屬優先、職業移民和抽籤移民類別中的隨從受益子女,兒童身份保護法案對此類別年齡的規定比較的不同。具體兒童的年齡須經一系列公式計算之後才方能得出最後結論,且隨從受益子女還必須要在主受益人簽證生效的一年之內申請永久居留身份,這樣才符合《兒童身份保護法案》的要求。若受益子女在美國境內,此項申請稱為“調整身份程序(Adjustment of Status)”;若受益子女在美國境外,此項申請則稱為“領事館操作程序”。
CSPA對受庇護者和難民的超齡子女也實施了相同的保護,條件是主申請人在提出庇護和難民申請時,其子女未滿21歲。
綜上所述,《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涵蓋的面較為廣泛,但是該法案僅針對移民申請類別,並不包括非移民簽證申請類別,如K簽證、V簽證等。因此,申請人在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案》時,須根據自身的狀況加以區分。